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在京召開

"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在京召開

2009-12-21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為做好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工作,2009年10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京召開全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會議,對各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工作培訓,對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向國外申請專利進行資助的有關工作進行了總體部署。來自國務院20餘個部委、各省知識產權局及計畫單列市知識產權局代表90余人參加會議。

  會議決定以加大財政資金支援力度、減輕中小企業實際負擔的形式,積極發揮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導、激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等國內申請人積極申請國外專利,促進國內申請人運用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國際競爭,從而增強我國企業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大力提升我國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

  2009年中央財政設立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對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向國外申請專利給予資助。為加強和規範該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於9月15日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資助範圍及標準以及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監督檢查等事項。其中,資助對象確定為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等國內申請人;資助範圍確定為國內申請人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並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構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

  按照《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受理中央單位的專項資金申報;省級知識產權部門受理轄區內地方單位的專項資金申報;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專案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下達資助專案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有關申報單位。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資格證書;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授權證書;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等;專利審查機構、國內專利代理機構、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專利申請檔(中文),以及申報專項自己的單位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評估報告、有關協定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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