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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從屬但實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障範圍的決定

2026-06-17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形式從屬但實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障範圍的決定  ——(2023)最高法知民終1476號  近期,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對於形式上從屬但實質上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出認定,明確當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從屬權利要求,經審查後發現實質上並非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應將該從屬權利要求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對待;在確定保護範圍時,應注意區分該權利要求與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且該權利要求及其實施例並不能當然地用於解釋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權利要求。
  本案中,費某公司係「用於可脫離地連接兩個部件的閉鎖設備」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各方當事人主要就涉案專利請求項1、7-9(已宣告無效)的理解有爭議,其具體內容包括:
  「1.一種用於能脫離地連接兩個部件的閉鎖設備(1),具有…設置在所述第二閉鎖部件(3)上的阻擋元件(33,34),所述阻擋元件在將所述第一閉鎖部件(2)安置到所述第二閉鎖部件(3)上時通過與所述第一閉鎖部件(2)的共同作用從基本位置中合出來,使得第一緣凸合。 220,221)能夠沿著所述接合方向(Y)與所述第二接合凸緣(320,321)接合並且在建立接合時或者在建立接合後回到其基本位置中,以便在所述基本位置中逆著所述接合方向(Y)阻擋所述第一接合凸緣(220,221)與接合方向(Y)阻擋所述第一接合凸緣(220,221)與接合方向的凸緣(320132121)…
  7.根據請求項1所述的閉鎖設備,其特徵在於,具有用於打開所述閉鎖設備的操作裝置,所述操作裝置構成用於在操作時使設置在所述第一閉鎖部件上的阻擋隆起部運動,以便透過所述阻擋隆起部的運動取消對在所述第一接合凸緣和第二接合凸緣之間的接合處阻擋隆起,其中所述擋合子阻擋在所述第一接合凸緣和第二接合處的位置,其中所述。
  8.根據請求項7所述的閉鎖設備,其特徵在於,所述操作裝置具有圍繞樞轉軸線能樞轉地設置在所述第一閉鎖部件的基體上的槓桿元件,在所述槓桿元件上設置有至少一個阻擋接合元件用於與所述阻擋元件在所述閉合位置中共同作用。
  9.根據請求項8所述的閉鎖設備,其特徵在於,所述槓桿元件具有槓桿部段,所述槓桿部段在所述槓桿元件樞轉時與所述第二閉鎖部件有效連接用於打開所述閉鎖設備,並且引起逆著所述接合方向相對於第二閉鎖部件作用到所述第一閉鎖部件上的力。
  2022年8月8日,國家智慧財產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9無效,在請求項1-6、10-16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此審查決定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是透過阻擋元件從基本位置中運動出來再回到基本位置中的方式來使得第一、第二閉鎖部件彼此安置;而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C(詳見後文附圖)所涉及的第十個實施例在第一、第二閉鎖部件彼此安置的過程中,並不需要阻擋元件從其基本位置中運動出來再回到其基本位置,其記載與權利要求7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具體的限定不一致;權利要求8與其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1存在矛盾之處,對於阻擋元件的「剛性」的理解應與第一、第二接合凸緣在相應閉鎖部件上剛性地構成中的「剛性」構成一致,即不會進行任何方位的偏移。因相關當事人人均未提起行政訴訟,該審查決定已確定發生法律效力。
  2021年9月,費某公司以深圳市邁某公司、尖某電子商務公司侵害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說明書第十個實施例中的阻擋元件不能與其他實施例一起被概括進權利要求1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阻擋元件」及相應的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據此判決駁回費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費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不應包括已被宣告無效的請求項7-9所對應的第十個實施例。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已經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7-9雖然在形式上係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但二者實質上系兩個相對獨立的不同技術方案。請求項1主要透過阻擋元件「從基本位置移動出來」以及回到基本位置的方式實現第一閉鎖部件與第二閉鎖部件的結合。而請求項7-9則是透過設置在第一閉鎖部件或槓桿元件上的阻擋隆起部的運動,與阻擋元件配合實現閉鎖設備的閉合與打開,並不存在「從基本位置運動出來」的技術特徵,故其不是在權利要求1基礎上的進一步限定。
  第二,涉案專利說明書第十個實施例所採用的技術方案不應納入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請求項1限定的「阻擋元件」從其功能作用看應為彈性的元件。而涉案專利說明書第十個實施例中的阻擋元件系剛性資料,其所採用的技術方案實質上與請求項7-9相對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金屬片並非請求項1限定的“阻擋元件”,不應再次納入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特別是在請求項7-9已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僅與該權利要求對應的實施例亦不應再予以保護。
  本案二審判決綜合考慮涉案專利不同權利要求之間的邏輯關係及各權利要求與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之間的對應關係,對形式上從屬但實質上獨立的權利要求及其保護範圍予以準確認定,既與專利確權程序認定的保護範圍保持一致,又在專利侵權判定方面提供了裁決規則,對於準確界定的保護範圍。
 

  附圖: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C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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