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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法一審判決認定侵權後行為保全覆議申請的審查判斷

2026-06-26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一審判決認定侵權後行為保全覆議申請的審查判斷
——(2026)最高法知民複2號、3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兩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行為保全覆議案作出裁定,對一審判決認定侵權後行為保全覆議申請的審查判斷明確了裁判規則,即對於人民法院經審理在一審作出責令停止侵害判決的同時裁定採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措施的,由於案件已經經過實體審理,行為保全申請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較為充分,在行為保全覆議審查階段, 除非被申請人提供相反證據或者具有充分理由足以認定不符合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條件,一般即應維持所採取的行為保全措施。
此兩案中,某(蘇州)半導體有限公司、某(蘇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某蘇州兩公司)分別就專利號為202311774650.7、名稱為“一種GaN功率器件及其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以及專利號為202211387983. X、名稱為「氮化物基半導體器件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兩專利)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起訴某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某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某科技兩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並在訴訟中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蘇州中院經審理於2026年5月22日分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某科技兩公司銷售的CoolGaN G3系列10個型號中低壓氮化鎵功率晶體管產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兩專利權,判令某科技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兩專利權的行為,並就兩專利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同日,蘇州中院分別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某科技兩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被訴侵權產品,效力維持至一審裁判生效時止。 某蘇州兩公司為兩案分別提供了1000萬元現金擔保。 某科技兩公司不服上述兩行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實體審理已經認定侵權成立且被申請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由於停止侵害的一審判決並不立即生效,而被申請人仍可能繼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為及時停止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另行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經審理在作出責令停止侵害的判決的同時裁定採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措施的,由於案件已經經過實體審理,行為保全申請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較為充分,在行為保全覆議審查階段,除非有相反證據或者充分理由足以認定涉案情況不符合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一般應當維持所採取的行為保全措施。 具體到本案而言:
第一,關於行為保全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涉案兩專利均系發明專利,對於某科技兩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認定涉案兩專利權有效,涉案兩專利權效力尚屬具有穩定性。 行為保全的審查並不要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必須明確落入涉案兩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某科技兩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亦不足以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明顯不落入涉案兩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一審判決經過實體審理已經認定侵權成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行為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第二,關於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某蘇州兩公司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首先,涉案兩專利分別於2024年1月、3月獲得授權後,被訴侵權產品即於2024年7月開始上市銷售,由於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兩專利產品具有直接競爭關係,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發生不僅會搶佔涉案兩專利產品的市場份額,造成價格侵蝕,更是直接侵害了某蘇州兩公司對於涉案兩專利權享有的獨佔權益和先發優勢。 其次,責令停止侵害的一審判決作出後,如被訴侵權行為仍不停止,不僅因侵權產品流向具有不確定性,特別是被訴侵權產品作為中間品用於終端產品後,侵權行為將更加難以控制,會使得生效判決關於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判項難以得到有效執行,而且會導致新發生的侵權行為需要另行主張權利,乃至平添訴累,並不利於糾紛的實質解決。 再次,所涉產品系技術更新反覆運算週期較短的產品,如某科技兩公司提起上訴,待終審裁判生效後被訴侵權產品可能已經退出市場,生效判決關於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判項就會因此失去執行的意義。
第三,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損害平衡。 蘇州中院經實體審理已經作出判令某科技兩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一審判決。 即使某科技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作為誠信的經營者出於對一審判決和涉案兩專利權的尊重,其也負有先行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審慎注意義務。 某科技兩公司在一審判決作出後仍繼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勢必使得某蘇州兩公司遭受的損失繼續擴大。 因此,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某蘇州兩公司造成的損害將明顯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某科技兩公司造成的損害。
第四,關於社會公共利益和擔保金額。 被訴侵權產品本身並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的屬性,不涉及公眾健康、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利益,且市場上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供消費者選擇,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並不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且某蘇州兩公司已提供1000萬元現金擔保。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某科技兩公司的覆議請求,維持蘇州中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
本案裁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理念,對於充分發揮行為保全制度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及時制止侵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效能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和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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