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版權局關於公開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國家版權局關於公開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6-07-13 出處 / 國家版權局

為貫徹2020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版權相關國際條約保持銜接,適應版權管理工作新的實踐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經深入調查研究,國家版權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請於8月12日前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提出。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版權局,郵遞區號100052,請在信封註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意見」字樣。電子郵件:sstl@ncac.gov.cn 。

歡迎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國家版權局     

                          2026年7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性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三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下列著作的涵義:

(一)文字作品,指小說、詩、散文、論著、劇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語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樂曲等能夠演唱或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戲曲、音樂劇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饒舌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透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透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美學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指有美學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體現該建築物、構築物外觀造型的設計圖、效果圖等圖形與模型。

(十)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或其他媒材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視聽作品,指以任何手段固定在某一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專題片、紀錄片、卡通、網路劇、綜藝節目等。

(十二)圖形作品,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指根據地理地形、物體的形狀和結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意思:

(一)錄音製品,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二)錄影製品,指以固定錄製設備機械製作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影像的錄影品;

(三)錄音製作者,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四)錄影製作者,指錄影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表演者,指對文學、藝術作品或民俗文學藝術表達進行歌唱、舞蹈、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表演的人。

第五篇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六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八部 著作權法第十條下列用語的意思:

(一)陳列,指透過藝術展、攝影展等方式展示作品的行為;

(二)以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是指透過擴音器、放映機等技術設備使大眾感知被表演的作品的行為,不包括透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表演的權利。  

第九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表演上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自然人,在版式設計、錄音錄像製品以及廣播、電視上附加權利標識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該表演、版式設計、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十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認定的登記機構所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登記機構的認定、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第十一本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的合作作品,是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均有權為維護作品著作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有權為維護自己創作部分的著作權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製作成視聽作品的,合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適應視聽作品表達形式的必要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對原作品做出根本上改變作者的願望、思想和情感等實質修改的,應當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自然人在該法人或該非法人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該非法人組織為自然人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資料。

第十四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依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第十六條 著作權人身分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著作權人身分確定後,由著作權人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七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八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管理。

第二十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一本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分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出版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許可他人公諸於世的作品。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所稱閱讀障礙者,是指視力殘疾人,以及因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所稱無障礙方式,是指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作品的替代方式或形式。

以無障礙方式提供閱讀障礙者已發表作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約約定,合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約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八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約、轉讓合約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認定的登記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台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帶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合約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約有效期限內和在合約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四條 演員與演出單位約定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包括與他人簽訂非專有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職務表演。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表演者權利的規定,適用於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

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中的表演的權利由製作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像不受歪曲的權利,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第三十六條 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在該作品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七條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3個月內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

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使用他人錄音製品的,參照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依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依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並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條 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十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所稱「有線或無線」是指無線電波、有線電纜、資訊網路等任何技術傳遞手段。

第四十二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公開傳播」不包括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錄音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錄音製品的傳播方式。

第四十三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的技術措施包括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複製和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廣播、電視以及運行電腦軟體的有效技術、裝置或零件等。

權利人使用技術措施時應標示技術措施的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又確難以獲得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廣播、電視的,可以向使用技術措施的權利人申請避開該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零件,但不得向他人提供該技術、裝置或零件,也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實現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符合上一款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零件,但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下列技術措施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一)用於損害未經許可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廣播、電視的使用者的網路與資料安全的;

(二)其他損害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無關的。

第四十六條 權利管理訊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及其製作者、廣播或電視及其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訊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廣播或電視權利人的訊息和使用條件的訊息,以及表示上述訊息的數字或代碼。

第四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查處。

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可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損害公共利益:

(一)損害國家形像或公共安全的;

(二)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

(三)擾亂文化市場秩序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權行為或以侵權為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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