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三單位聯合發布商業機密保護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三單位聯合發布商業機密保護典型案例

2026-07-29 出處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8件商業機密保護典型案例發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與警示作用,實際增強企業商業機密保護意識與能力,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8件商業機密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涵蓋了商業機密刑事、民事、行政保護,集中展現了深圳司法與行政機關協同發力,以高水平商業機密保護持續優化創新生態、營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為。

 

1、李某、羅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2.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肖某、許某等侵害商業機密糾紛案

3.歐洲某公司與蘇州某公司侵害技術機密糾紛案

4、王某、楊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5、白某、楊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6.謝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7.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業機密系列案

8、黃某侵害商業機密案

 

案例一

李某、羅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羅分別任職於某甲公司及其母公司某乙公司,「海某專案」是某乙公司首款運動手錶無線快充專案的簡稱,李某、羅某分別負責專案研發管理及軟體程式碼編寫工作。 2022年8月,二被告人均已離開海某專案組。李某為幫助其朋友解決某丙公司產品研發時蘋果設備斷充的技術問題,與羅某商量利用其技術幫忙一事。羅某利用某乙公司的系統權限漏洞,從公司內部遠端登陸原來其研發時使用的公司電腦下載海某專案軟體程式碼文件,透過公司內部文件傳輸軟體發給李某。李某為逃避公司網路監管,將海某專案原始碼改名成《報銷.rar》發到自己的126網易信箱,再轉寄至羅某QQ信箱。羅某收到原始碼後,參考相關內容,發現海某專案的原始碼無法移植到某丙公司所提供晶片上,遂沒有進行揭露使用。經鑑定,海某項目原始碼包含的資訊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且與羅某郵箱、筆記型電腦、U盤中所提取固定的相關文件「報銷.rar」所包含的資訊實質相同。經評估,該案所涉及無線充電技術方案的合理許可使用費評估值為人民幣134萬元。

 

裁判結果

 

某乙公司的「海某專案」原始碼屬於其商業機密。被告羅某、李某對所從事研發以及所接觸的技術資訊等負有保密義務。二被告人在均已離開專案群組,對海某專案專案原始碼沒有權限下載的情形下,共謀將專案原始碼從公司內部網路外寄至李某的外網路信箱後用於協助其他公司的晶片研發,繫採取非法複製、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使用電腦資訊系統等方式竊取商業機密,此行為屬於以竊盜等不正當的行為。案涉的項目源代碼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案涉商業機密合理許可使用費值為人民幣134萬元,合理有據,且與本案認定事實關聯性緊密,應予採信。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人均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重點企業晶片原始碼關鍵技術開發中的商業機密犯罪。本案明確了違約型與取得型犯罪的界線在於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是否合法掌握商業機密,透過綜合審查被害單位對案涉技術資訊所作保密管理規定及措施、被告人的職務性質及其調整對接觸案涉技術資訊的權限影響、被告人的主觀面向及取得電子案涉法資訊的行為,該案亦入選全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

 

合議庭成員:郭丹子、 林洋(承辦人)、彭玉龍

 

案例二

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肖某、許某等侵害商業機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某甲公司係一家互聯網高科技公司,主要業務為大數據智能挖掘技術應用與移動互聯網客戶端開發,主要產品有“天某”手機APP,採用其自主開發的大數據追踪系統,進行智能跟踪、個性化推薦、智能摘要等,為企業提供“商業情報收集”和“輿情檢測跟踪”服務。被告某乙公司也是一家行動互聯網公司,其開發的「學習某某」APP採用了與原告實質相同的智慧檢索演算法,為用戶推薦全面、快速、清晰分類的興趣學習課程推薦資訊。原告主張三被告肖某、許某、武某在原告公司擔任關鍵職務,掌握原告公司核心技術秘密,被告肖某、許某、武某將從原告處獲取的核心技術用於被告公司的“學某某”APP,從中非法獲利,侵害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故訴請四被告人停止侵權、下架APP,並賠償原告損失。

 

裁判結果

 

市中級法院認為,案涉智能檢索演算法本質是一種演算法推薦,原告已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約中約定保密義務對涉案技術資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演算法可提供更為精準的檢索信息,為原告帶來商業收益和可保持競爭優勢,演算法核心為模型的選擇優化以及模型之間排除相互影響,達到最佳的煞車效果和可保持競爭優勢,演算法為模型的選擇優化以及模型之間排除相互價值,達到最佳的煞車效果為符合法定條件。兩家公司的研發團隊成員有重合,被告對搜尋演算法構成實質相同沒有提出合理抗辯理由。被告在「學某某」APP中所使用的被訴侵權搜尋演算法與原告請求保護的搜尋演算法構成實質相同,且其有管道、有機會取得原告的案涉商業機密。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業機密的行為,下架侵權APP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典型意義

 

算力、演算法、大數據是數位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其中演算法作為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關鍵基礎,是開發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透過大數據不斷地測試所獲得的勞動成果,其研發成果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商業機密。本案的審理,有利於此類糾紛裁判路徑的統一,為審慎探索新型智慧財產權權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參考。 2025年,該案例入選最高法院所發布的「人民法院保護科技創新典型案例」。

 

合議庭成員:蔣筱熙、蘭詩文(承辦人)、張婷

 

案例三

歐洲某公司與蘇州某公司侵害技術機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歐洲某公司研發了全球最小的人工心臟Ixxxxx,我國新創企業蘇州某公司最新一代產品Nxxxxx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突破性醫療設備認定,雙方在人工心臟領域展開激烈競爭,並引發國內外平行訴訟。歐洲某公司在美國法院起訴蘇州某公司的國際技術合作方德國某公司,指控德國某公司向蘇州某公司透露技術機密。美國法院基於透明度規則發出第三方取證命令,要求蘇州某公司揭露相應的技術資訊。在德國某公司反訴後,歐洲某企業與德國某公司達成和解,各自撤銷訴訟。歐洲某企業在本案中指控蘇州某公司透過與德國某公司的國際技術合作途徑不正當獲取了其技術機密。經法院組織鑑定,認定在先專利技術公開了德國企業的技術方案,涉案技術機密資訊不具非公知性。


 

裁判結果

 

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應遵循技術秘密資訊的透明度要求,對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資訊進行明確,並應當「公開」相應技術秘密載體來確定技術秘密資訊的具體內容,脫離載體的技術秘密主張無法驗證,也無法判斷其是否被侵害。技術機密資訊的保護範圍須對應載體內容,載體未體現的技術機密資訊不得納入保護範圍。原告在法院釋明之後,於第二次開庭時明確了其主張保護的技術訊息,具體包含2種技術方案,並提交了技術圖紙。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技術資訊描述了2種可選方案,但技術圖僅給出1種方案,本案技術機密保護範圍應限於技術圖所體現的技術方案。司法鑑定意見認定技術圖紙中的技術方案不具有非公知性,故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資訊不滿足技術秘密構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技術秘密的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際技術合作引發的涉及境內外最新一代人工介入式心臟產品研發的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國際平行訴訟的國內案件。技術機密的“無形性+保密性”,使其無法透過“以公開換保護”的方式界定產權。它就像裝在「黑箱」裡,他人無法知道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無法確認是否逾越技術秘密的權利邊界。本案司法實踐透過確立“透明度要求”,即技術秘密主張須具備載體確定性、範圍明確性、邊界可驗性三重維度,破解“黑箱主張”。具體而言,本案明確要求權利人應透過載體圖紙確定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範圍,在秘點載體圖紙中不能體現的技術資訊不能納入保護範圍。這項規則的應用,增強了技術秘密司法保護的透明度,防止了技術秘密權利濫用,避免少數技術寡頭假借技術秘密保護建立技術市場壁壘,強化技術壟斷地位,排斥新賽道新領域主體參與技術研發,維護了國際技術合作生態的開放性和公平性。

 

合議庭成員:陳文全、鍾小凱(承辦人)、李妙明

 

案例四

王某、楊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案情簡介

 

王曾任職於某甲公司,任光學事業部工程師;後入職某乙公司,任工程跟模員。楊某曾任職於某甲公司,擔任光學事業部工程師;後入職某乙公司,任業務客服。某甲公司對商業機密資訊採取了保密措施,在二人任職期間分別與其簽訂《員工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某甲公司也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向二人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費。在楊某入職某乙公司期間,王某違反某甲公司《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約定,以“加工”“客戶承認”“客戶需求”等為藉口,將載有某甲公司商業秘密的加密文件,在公司內部保密系統申請解密後,透過某甲公司內部工作郵箱給某乙公司就職於某乙公司的某楊,供某乙公司內部工作。經客戶回饋及內部員工舉報,某甲公司進行審計排查,發現狀況屬實,隨後報案處理。之後,公安機關對某乙公司辦公室進行搜查,扣押了9台電腦主機,均存有某甲公司商業機密的加密文件。司法鑑定結果顯示,某乙公司的技術資訊與某甲公司的商業機密具有同一性。經專業機構評估,某甲公司因部分商業機密被侵犯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53.9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楊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罪名。故法院判決王某、楊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併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一審宣判後,兩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為深圳市光明區首宗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本案中,兩被告洩漏商業機密造成某甲公司損失上百萬元,除了被告職業操守缺失,企業本身也存在商業機密保護制度不夠完備、商業機密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不到位、對涉密人員和涉密載體的管理有漏洞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光明區人民法院向某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為光明區關於商業機密保護的第一份司法建議書,促進企業完善商業機密管理制度。收到上述司法建議書後,某甲公司針對商業機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和完善,並向法院反饋了整改意見,防範商業秘密洩露風險再次發生,該案對轄區其他企業也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

 

合議庭成員:彭華(承辦人)、 李桂山、賴春蘭

 

案例五

白某、楊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白某、楊某分別於2014年、2013年入職某甲公司(軟體權利人)擔任軟體工程師,負責某車載軟體及相關原始碼開發工作,並簽訂勞動合約及保密協議,公司透過該軟體生產車載盒子進行銷售。 2021年,被告白某在上述公司離職時未依保密協議,將其工作時留存的該程式原始碼交還,而是利用上述原始碼編寫、修改後打包成名為「某車載互聯」程式軟體。 2021年8月,上述公司高層宋某等人離開上述公司,成立了某乙公司,並招募被告人白某、楊某入職公司並負責某軟體升級維護工作。被告白某入職後將上述程序代碼交給被告楊某,不久後離開某乙公司。被告楊在明知該原始碼可能侵權的情況下,仍利用被告白某揭露的技術資訊維護與升級。經查,2021年至案發期間,某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銷售利用該軟體生產的車用盒子的銷售總額為1,600餘萬元。經鑑定,被告白某電腦中存有的源代碼經比對,均與權利人主張的技術資訊相同或實質相同;被告楊某電腦中存有的源代碼經比對,與權利人主張的多項技術資訊實質相同。經評估,被告人白某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為200萬元,被告楊某應當承擔的損失金額為186萬元。被告楊與權利人達成和解,並取得權利人諒解。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白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侵犯商業秘密,仍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嚴重。 2025年11月10日,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二、被告楊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併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白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技術跳槽」侵犯商業機密案件,本案在商業機密的認定、侵權同一性的判定、權利人損失數額認定等方面分析論證紮實,定罪量刑嚴謹細緻,對於類案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本案探討將「民事和解」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量,既嚴厲打擊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又及時有效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當下企業技術源碼、資料侵權案件頻傳的態勢下,本案的處理,有力震懾「技術跳槽」等違法使用及揭露商業機密的行為,有效保護科創企業核心資產,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一審合議庭成員:金靖(承辦人)、劉木蘭、吳翠瑜

二審合議庭成員:祝建軍、張宇(承辦人)、潘亮

 

案例六

謝某侵害商業機密罪案

 

案情簡介

 

某公司係一家高新技術企業,透過研發形成「某設備設計規則」及「某設備結構參數」等技術成果,並採取製定保密製度、內外網物理隔離等保密措施。 2022年9月,謝某入職某公司負責製程整合、專利申報等工作,有權接觸涉案技術資訊。 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謝某在工作期間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多次在公司內從其有權訪問的內部系統將技術文件下載至其辦公筆記本電腦,並通過去除母版文件水印、遮蔽文件涉密標識等方式予以保存。隨後謝某將辦公室筆記型電腦帶回家後,多次使用私人手機對辦公室筆記型電腦中存儲的公司文件進行翻拍,傳輸至其私人筆記型電腦分類整理,最終存儲至其私人U盤。 2024年8月3日,謝某在公司安檢時被查獲其違規攜帶U盤,公司對該U盤封存保管並開展內部自查,發現U盤存有數千張包含公司技術資訊等內容的照片,其中包含涉案的「某設備設計規則」及「某設備結構參數」兩項技術資訊的多張照片。

 

2024年8月16日,被告謝某經公司電話通知在會議室等候員警出警歸案。經鑑定,某公司主張的「某設備設計規則」及「某設備結構參數」技術資訊具有非公知性,謝某所持有的涉案U盤中儲存的技術資訊與前述技術密點具有同一性。上述兩項技術資訊的合理許可使用費共計人民幣1,300萬元。

 

裁判結果

 

2024年8月16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2024年11月22日,將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謝某主動向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達成刑事和解並取得某公司諒解。

 

2025年4月11日,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以謝某涉嫌侵害商業機密罪提起公訴。 2025年9月25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機密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併處罰金5萬元。謝某未提出上訴,刑事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在辦理涉企業內部員工侵犯商業機密案件時,要準確區分「違約」型侵犯商業機密行為和透過「竊盜」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業機密行為。企業員工雖因履職需要,存在知悉、接觸相關商業秘密的情況,但違反權利人有關商業秘密保密規定,規避公司監管,在客觀上通過“翻拍”“轉存”等隱蔽手段實施了“盜竊”行為,主觀上存在非法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故意,行為後果上導致商業秘密脫離了權利的第一項法律範圍,主觀上存在非法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故意,行為後果上導致商業秘密脫離了權利的第一項法律範圍,依法應當規定的第一項15671656666666666666606FFF刑法類別的第一項法律。該案亦入選了廣東省檢察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合議庭成員:雷桂森、李姍姍、週小聰(承辦人)

 

案例七

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業機密系列案

 

案情簡介

 

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均從事電子產品銷售業務,供應商及銷售商客戶重疊,並有競爭關係。邱某從某乙公司(權利人)離職後,成為某甲公司華南區銷售負責人,其透過某乙公司在職員工朱某,實時獲取某乙公司的客戶需求及交易資訊為某甲公司所用,包括產品的型號、買價、賣價、下單情況及預付款數量等。這些資訊無法透過公開的管道獲取,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帶來交易機會,具有商業價值,並且權利人透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採取了保密措施,屬於權利人商業機密。某甲公司明知朱某為競爭對手公司員工,仍透過邱某向朱某獲取涉案商業機密;邱某明知朱某為競爭對手公司員工,仍向其獲取涉案商業機密;朱某作為權利人員工,違反保密義務向邱某揭露其所掌握的商業機密,均構成了侵害商業機密;

 

處罰結果

 

某甲公司和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理局分別對某甲公司處罰款38萬元,對邱某、朱某個人各處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裡應外合」侵犯商業機密案件,其清楚揭示了離職員工與在職員工內外串通、共同侵犯商業機密的違法鏈條。執法機關對侵權公司、離職員工及在職員工三方同時進行查處“一案三罰”,有力打擊了這種隱蔽性強、危害性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警示企業需加強內部商業機密管理,也警示廣大企業及從業人員,透過「挖角」與「內應」結合方式竊取商業機密的行為將面臨嚴厲法律制裁。

 

案例八

黃某侵害商業機密案

 

案情簡介

 

黃某在擔任某公司血液分析管線專案機械代表兼系統工程師期間,擅自將某公司載有核心硬體設計方案商業機密的技術文件儲存於個人外網電腦;並在一次外部商業面談中,使用個人電腦向第三方團隊展示了上述文件。經比對,黃某於面談會上展示的兩份文件與某公司主張的商業機密文件內容相同。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對黃某作不起訴處理。同時認為黃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遂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辦理。市場監理處經調查,認定黃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處罰結果

 

黃某違反保密協議、揭露某公司商業機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與某公司已達成和解,無違法所得,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罰款2萬元人民幣。

 

典型意義

 

該案為全市首宗「行刑反向銜接」侵犯商業秘密案,其典型意義在於:當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透過反向移送機制,由行政機關繼續追究其行政違法行為,實現了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閉環銜接。同時,本案清楚表明,侵害商業機密的認定關鍵在於未經授權的取得、揭露或使用行為本身,並不以實際達成合作或獲得經濟利益為前提,警示從業人員必須嚴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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