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發布,9月1日起施行!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發布,9月1日起施行!

2026-08-24 出處 /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

2026年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6〕18號,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於2026年5月25日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76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保護,合理平衡權利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在深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論證基礎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

《決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堅持依法解釋和問題導向,針對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的作品發表認定、合理使用的邊界、報紙轉載法定許可的範圍等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強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為當事人提供明確訴訟指引,為市場提供明確行為預期,確保著作權法的正確實施。

一是進一步明確「公諸於世」的認定標準。刪除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著作權人自行或經著作權人許可」的限定,將「公之於眾」明確為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要件。主要考慮是,目前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認可,作品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被公開也屬於公之於眾。

二是進一步細化合理使用的適用規則。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修改為“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與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增加但書規定,明確對公共場所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但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設置、陳列或者公開傳播。上述修改的主要考慮是,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刪除了“公開場所”的限定詞“室外”,公開場所的範圍擴大,涵蓋了公共及商業性的美術館、展覽館等,因此需要對“合理的使用方式和範圍”進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間的同時避免挫傷著作權人展覽作品的積極性。

三是進一步明確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適用範圍。將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報紙、期刊”的範圍明確為“報紙、期刊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的紙質報紙、期刊以及與其內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數字化版本”,以適應網絡和數字技術發展需要。同時增加一款,明確報紙、期刊與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之間相互轉載、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之間相互轉載已出版的作品,不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上述修改的主要考慮是,當前報紙、期刊業在經營模式上已經從傳統紙質媒體擴展到網路數位媒體,將報紙、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透過資訊網路傳播可以視為紙本轉載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訴侵權人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許可進行抗辯。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將報紙、期刊內容透過資訊網路傳播的,不適用報紙轉載法定許可。

此外,根據民法、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對部分條文內容、文字表述和條文序號等作了適應性修改。

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依法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制著作權侵權行為,努力營造和維護激勵創新、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繁榮的法治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26年5月25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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