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全文發布

《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全文發布

2026-09-28 出處 / 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網站

近日,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正式出台《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同步配套皖市監辦函〔2026〕249號重點主體備案政策,廢止原有舊規。有別於以往常規的流程最佳化,本次新規是安徽知識產權領域優先審查資源的一次結構性收緊與規範化重塑。

 

新規透過明確負面清單、綁定主體信用、分割備案主體層級、細化審核權責,從根源上擠壓虛假快審需求、整治產業亂象。這不僅是政策更新,更是企業專利佈局邏輯、專利代理商業務模式、產業生存規則的硬性重塑。本文聚焦於產業實操痛點,深度拆解新規落地的實質影響與落地對策。

 

新規也提到,合肥代辦處推薦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並說明推薦理由。優先審查請求人提交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不予推薦。

 

006


 

 

關於印發《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已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中心

2026年9月15日

 

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規範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工作,依據《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令第8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安徽省區域內專利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工作。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三條申請人是註冊或登記在本省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具有本省戶籍或居住證的自然人(第一申請人地址在安徽省行政轄區內)。

 

第四條下列專利申請或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規定:

(一)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且國家智慧財產局尚未作出首次處理(未下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發明專利申請;

(二)實用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案件(以下簡稱複審案件);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以下簡稱無效宣告案件)。

 

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定進行優先審查的,或經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預審合格後進行快速審查的,依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複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二)涉及省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專利申請人或複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已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四)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五)其他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情形。

 

第六條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智慧財產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涉及的專利發生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國家智慧財產局進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或調解,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或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糾紛調解;

(三)涉及的專利發生實施許可合約糾紛,當事人已請求仲裁機構仲裁;

(四)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地方智慧財產權局、人民法院,第(三)項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第七條專利申請或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優先審查推薦:

(一)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其原申請已獲準加快審查;

(二)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專利申請、複審案件或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經被予以優先審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四)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第(四)項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證據顯示其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第三章 提出請求

 

第八條專利申請人、複審請求人或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依據本規定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款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全體複審請求人或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第九條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複審案件應採用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方式。

 

第十條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或當事人提出複審案件、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

(二)對應適用情形的佐證資料;

(三)可以提交有助於加快審查的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資訊相關資料;

(四)其他手續文件。

 

地方智慧財產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審核流程

 

第十一條國家智慧財產局專利局合肥代辦處(以下簡稱合肥代辦處)具體負責本省區域內專利優先審查請求的受理、審核,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合肥代辦處推薦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並說明推薦理由。優先審查請求人提交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不予推薦。

 

第十三條合肥代辦處對優先審查請求書、推薦理由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於請求資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許優先審查請求人進行修改,經審核作出是否予以優先審查推薦的意見,並將審核意見10個工作天內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合肥代辦處依據國家智慧財產局給予安徽省的年度總名額、申請人上一年度專利授權等情況擇優辦理。

 

第十五條合肥代辦處建立重點推薦主體備案製度,實施動態管理,定期調整。

 

第十六條從事優先審查推薦、審核、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令的相關規定,不得有疏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十七條專利代理機構為專利申請人或案件當事人請求優先審查提供服務,應保持良好的信用、較高的業務和服務水平,自覺履行行業自律責任。

 

第十八條對於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優先審查請求人或專利代理機構,自相關行為被認定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負責說明。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專利優先審查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