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最高人民法知識產權法庭作為專利權無效宣告理由的「違反誠信原則」之理解

最高人民法知識產權法庭作為專利權無效宣告理由的「違反誠信原則」之理解

2026-10-22 出處 / 知識產權法庭

 ——(2025)最高法知行終794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對一起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專利權無效的情形主要是專利技術方案弄虛作假,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專利權人剽竊其發明創造成果提出專利申請的,有關糾紛本質上應屬於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署名權等專利權證件、發明權。
 本案當事人楊某認為寶雞石某公司、中國石某公司、寶雞三某公司剽竊其完成的發明創造並據以申請涉案專利,遂以違反2023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為由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國家智慧財產局認為,其僅能針對2024年1月20日以後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中請求人提出的涉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無效理由進行審查,本無效宣告請求案的請求日為2023年10月20日,早於2024年1月20日,因此,對請求人提出的第1023年1月20日,因此,對索賠人提出的第十一項不符合專利規定的不符合專利另外,楊某在口頭審理中才提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主張,已超出規定的增加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或補充證據的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無效理由也可以不予審查。楊某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審查決定。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楊某的上訴理由和庭審陳述可知,其實質上是認為寶雞石某公司、中國石某公司、寶雞三某公司將其完成的發明創造據為己有而申請本專利權,導致其在後提出的專利申請無法得到授權。本案實質上是因專利技術方案的來源等產生的權屬以及發明人署名的民事爭議。對於此類爭議,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確認爭議專利的權利歸屬以及真實的發明人,而非直接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主張專利權無效,這樣也更有利於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簡單以專利權人曾有冒名、剽竊等不誠實行為即宣告專利權無效,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於真正的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無益。因此,對於楊某主張的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上訴理由,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審判決還進一步指出,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節的規定,專利權的取得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議組可以依職權引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因此,即便無效宣告請求人未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提出相關無效理由,或者提出相關理由的時間超出了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依職權進行相應的審查,以更好地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共利益。被訴決定以及一審判決的相應認定有所不妥,但尚不影響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結果正確。
 該案表明,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專利無效宣告理由的,規制重點在於確保發明創造活動本身的真實性,即技術方案形成過程真實可信,不得虛構或造假。對於專利申請過程中的發明人署名不實或竊取他人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等不誠信行為,應透過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署名權糾紛等予以解決。若透過無效宣告程序來規制此類行為,宣告專利權無效反而不利於真正權利人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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