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2013第六屆兩岸專利論壇圓滿閉幕

2013第六屆兩岸專利論壇圓滿閉幕

2013-12-17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在成功舉辦五屆兩岸專利論壇後,兩岸第六度攜手,由工業總會與大陸專利代理人協會共同主辦、山東省專利代理協會承辦,於今(102)年12月19至20日在山東省濟南「山東大廈」合辦了2013第六屆兩岸專利論壇。藉由本次交流,將可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之互動與認知,進而確保兩岸人民之權益,也使大陸台商有更好的智財權保護環境。
而工業總會應智慧財產局委託所組織之「2013第六屆兩岸專利論壇交流參訪團」,由本會蔡練生秘書長率團,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擔任顧問,其他團員包括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鮑娟代理主任委員、慧財產法院蔡惠如法官、熊誦梅法官、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鍾士偉組長、法務室林清結主任、專利一組邱淑玟專門委員、專利一組魏鴻麟科長、專利三組周志賢科長等官方代表,以及具台灣代表性與影響力之專利代理實務界與產業界代表共34人(詳附表),陣容可謂龐大與堅強;大陸方面出席人員包括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市知識產權局及關注兩岸專利法制與實務發展的各界人士,總計約200人參與此一盛會,氣氛熱絡。
貴局王美花局長、本會蔡練生秘書長、山東省張超超副省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楊鐵軍副局長、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馬浩副會長等出席開幕式並擔任貴賓致辭。本屆專利論壇以「兩岸智慧財產權情勢發展」為主題,王美花局長、楊鐵軍副局長分別以臺灣智慧財產權最新動態與發展趨勢、大陸知識產權最新動態與發展趨勢為題作了主題發言。論壇共有七個議題,包括「兩岸專利法制最新動態」、「提升專利審查品質運作實務」、「專利行政救濟實務經典案例分享」、「專利訴訟實務發展與趨勢」、「專利代理制度經驗分享暨前瞻交流合作」、「高科技產業發展趨勢暨前瞻交流合作」以及「因應國際專利爭訟的策略暨前瞻交流合作」等,涵蓋層面廣泛,來自兩岸的專家和業界精英就上述議題開展了廣泛而深入的交流。與會者多表示不虛此行,並期許未來兩岸能持續交流,攜手共進,共創互利雙贏的局面。
兩岸於2008年舉辦首屆「兩岸專利論壇」,並達成每年由兩岸輪流舉辦之共識,今年為第六屆,在每屆的論壇中,海峽兩岸的智慧財產權專家就兩岸的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相關事項進行介紹與交流,對於促進兩岸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相互瞭解、強化雙方在專利業務上的合作,進而增進兩岸權利人的權益有莫大的助益。
論壇上,來自海峽兩岸專利管理部門、專利代理人、企業界以及專利業界的15位專家(臺灣8位、大陸7位)分別擔任如下議題主講人:
1、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三處調研員王燕紅∕大陸專利法律制度最新發展;
2、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長魏鴻麟∕臺灣新設計專利法制之申請策略與審查實務探討;
3、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科長周志賢∕臺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重點介紹;
4、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流程部受理處副處長王星躍∕大陸在電子申
請方面的經驗;
5、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機械申訴一處處長于萍∕大陸復審及無效請求審查相關經驗;
6、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組長鍾士偉∕臺灣舉發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
實務運作經典案例探討;
7、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臺灣智慧財產之證據保全與秘密保持命令;
8、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蔡惠如∕臺灣專利訴訟之技術判斷;
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石必勝∕大陸專利訴訟實務發展與趨勢;
10、廣州市華學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李衛東∕大陸專利代理人管理及培訓制度;
11、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林清結∕臺灣專利師管理及考訓新制度經驗分享;
12、工研院技術移轉中心智權推廣與法務組組長楊思源∕臺灣高科技產業發展趨勢暨前瞻兩岸專利佈局交流合作;
1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副司長雷筱雲∕大陸專利導航高科技產業方面的經驗;
14、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高級合夥人劉芳∕大陸應對國際專利訴訟、NPE以及兩岸策略聯盟探討;
15、美國凱易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駐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張亞樵∕臺灣應對國際專利爭訟之對策暨因應NPE之兩岸策略探討。
本論壇會前,山東省副省長張超超會見本交流參訪團。另,本論壇會後,並由蔡秘書長、山東省知識產權局于智勇局長分別代表本會與山東省專利代理協會,簽署「臺魯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備忘錄」,同時,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鮑娟代理主任委員、慧財產法院蔡惠如法官、熊誦梅法官、東吳大學盧文祥教授、神達電腦集團阮啟殷副總經理以及山東省知識產權局代表等也共同觀禮見證、合影留念。本備忘錄係本會繼去(101)年5月23日與江蘇省知識產權協會簽署「台蘇智財權保護合作共識」、去年7月10日與福建省知識產權協會簽署「台閩智財權保護交流合作備忘錄」、本(102)9月25日與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會簽署「臺粵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後之第四份相關智財權交流合作文件。
本備忘錄內容,包括:1、進一步提升台魯兩地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及運用能力的合作目標;2、雙方同意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聯絡,探討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事宜的聯繫機制;3、雙方同意互訪、研討交流、企業服務、人才培訓等交流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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