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制度之落實」國際研討會圓滿落幕

「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制度之落實」國際研討會圓滿落幕

2015-01-23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3年10月24日舉辦「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制度之落實」國際研討會,邀請美國NERA經濟顧問公司資深副總裁Alan Cox博士、Finnegan合夥人Gary C.Ma律師以及德國Prof. Heinz Goddar博士介紹美國及德國實務界對於「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為我國智慧財產司法實務帶來相當新穎之國外實務見解。本次國際研討會共計有230位分別來自產業界、學界及司法實務界人員與會。

Alan Cox博士表示,精準計算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及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需要大量的資料及專家的經濟分析,其分析可用市場調查、比較侵權行為發生前後價格、文獻分析、類似技術授權、特徵價格分析等方法,其中問卷調查應讓消費者在產品特徵與價格做選擇,以了解有無系爭專利對消費者產生實際影響,另大量經濟學研究也證明專利價值與其被新專利引用次數有正相關。近年來針對列入標準的必要專利損害賠償計算,也特別著重重要元件帶來的收益及專利池的專利應收的授權金,相關趨勢發展值得注意。

在美國實務上,Gary C.MA律師表示過去專利權人引用支付合理授權金費率為利潤的25%所謂25%法則,已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是錯誤方式,其基礎與事實欠缺關聯且不可靠。另外,若欲採「整體市場價值法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亦即「以產品市場價值做為計算賠償金基礎」,專利權人必須證明該專利特徵是有價值的、重要的且該專利特徵帶動了整體的市場需求,並足以促使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當產品擁有許多元件,但專利權僅涵蓋到部分元件,原告將難以該產品整體價格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基礎。此外,海外生產製造產品必須回流到美國才能納入損害賠償計算,也就是說在美國境外銷售額與美國境內侵權行為無關。總括而言,由於原告難以產品整體價格作為計算損害賠償基礎,原告證明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及成本升高,標準必要專利能取得授權金低,對正進行授權協商、和解之公司可增加談判籌碼。

在德國實務上,Goddar教授表示,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有效性訴訟由不同法院審理,在損害賠償方面可以所失利益、侵權行為所獲利益或擬制授權金擇一請求,勝訴方並得請求訴訟費、律師費等,一般訴訟10個月可獲得判決,最多2個月就可以執行禁制令,但須付保證金,該金額需足以支付所有費用及被告遭受損失;被告亦可提出證據,要求提高原告應提保證金,並同時提起上訴,可延緩禁制令執行時間,當原告專利被判定無效則須負擔律師費、訴訟費及被告損害賠償,故非專利實施公司(NPEs)很少在德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本次國際研討會與會人員針對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專利無效比率高及原告勝訴率低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交換意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並就相關數據提出說明,表示該情形已有明顯改善。透過此次國際研討會實務交流,除有助於我國廠商了解美國及德國智財訴訟損害賠償趨勢外,也可提供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計算損害賠償之參考,讓損害賠償計算更加衡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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