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因“鳳凰”等商標被侵權,鳳凰衛視獲賠500萬元

因“鳳凰”等商標被侵權,鳳凰衛視獲賠500萬元

2020-08-18 出處 / 資料來源:海澱法院網

因認為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佳藝公司)在經營活動、網站宣傳中使用的“鳳凰”和下圖所示標識(左),與鳳凰衛視商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衛視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北京天盈九州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盈九州公司)享有使用權的注冊商標“鳳凰衛視”、“鳳凰衛視”、下圖所示標識(右)、“鳳凰網”近似,原告鳳凰衛視公司和天盈九州公司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鳳凰佳藝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鳳凰佳藝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兩原告訴稱,鳳凰衛視公司依法享有“鳳凰衛視”、“鳳凰衛視”、上圖所示標識、“鳳凰網”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許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鳳凰衛視公司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3月31日啟播,是華語媒體中最有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一。天盈九州公司運營的鳳凰網前身是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一個以互聯網資訊門戶為核心,涵蓋寬頻、手機、無線互聯網服務的全新媒體企業,是全球領先的跨平臺網路新媒體公司。經過20餘年的發展,鳳凰衛視公司註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上圖所示標識、“鳳凰網”商標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鳳凰佳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鳳凰”等標識,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導、新聞記者服務、節目製作等服務,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兩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同時,鳳凰佳藝公司擅自使用包括“鳳凰”字樣的“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並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被告辯稱,鳳凰佳藝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經營範圍和對外標識,與兩原告經營的品牌、商標不具有關聯性,兩原告認為鳳凰佳藝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鳳凰佳藝公司自成立以來尚未實際經營,兩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注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被控侵權標識在整體結構上,基本是原告商標旋轉九十度後的鏡像呈現鳳凰佳藝公司提供的服務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系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從相關公眾的認知角度來看,由於涉案商標經兩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經與其形成了穩定對應關係,被告的經營外觀以及對被控侵權標識在媒體服務上的使用方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鳳凰佳藝公司在對外宣傳中也積極將“鳳凰通訊社”與“鳳凰衛視”“鳳凰網”相聯繫,系主動追求相關公眾將兩者混淆誤認的結果,該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
鳳凰衛視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其中的核心字型大小“鳳凰”經過原告多年的使用及宣傳,已經在傳媒領域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在傳媒行業中已經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唯一對應的關係。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同屬傳媒行業,鳳凰佳藝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鳳凰”字型大小,在其經營網站上使用“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實際並不存在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與原告“鳳凰”核心字型大小高度相似。鳳凰佳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開場合聲明“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後又一個與之並行的,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聞媒體機構”及“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之後誕生的集網路、影視、雜誌等於一身的立體綜合體”,被告法定代表人還對外宣稱被告與原告“是一起的,是鳳凰集團旗下”,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鳳凰佳藝公司的以上行為顯然是為了借助地理印象,使相關公眾對原告與被告公司的經營服務及其關聯性產生混淆或誤認,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這種聯想達到誤導相關公眾的效果,以非法爭奪原告市場利益,該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綜合考慮被告侵權時間長、範圍廣、侵權情節惡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標及企業字型大小具有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綜合判定鳳凰佳藝公司承擔經濟損失賠償額。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鳳凰佳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兩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及提供服務產品上使用含有“鳳凰”字樣的“鳳凰通訊社”、“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及“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及停止宣傳其經營的“鳳凰通訊社”是鳳凰集團旗下與鳳凰衛視和鳳凰網並行新聞媒體機構之類用語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含有“鳳凰”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尚未明確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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