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索賠額高達2050萬餘元!《羋月傳》小說被指侵犯同名劇本著作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索賠額高達2050萬餘元!《羋月傳》小說被指侵犯同名劇本著作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2020-10-23 出處 / IPRdaily綜合知識產權進行時、中國裁判文書網

由孫儷主演的熱劇《羋月傳》,其螢屏背後發生的各種糾紛可謂“精彩如戲”。作為小說《羋月傳》和電視劇劇本的共同作者,作家蔣勝男與該劇製作方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花兒影視公司)之間爆發了多起糾紛。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花兒影視公司與蔣勝男、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浙江文藝出版社)、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下稱中關村圖書大廈)之間的《羋月傳》小說被指侵犯同名劇本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16年7月,花兒影視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提起訴訟,稱由蔣勝男創作、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的小說《羋月傳》侵犯其對同名電視劇劇本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蔣勝男和浙江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判令蔣勝男和浙江文藝出版社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萬元,判令中關村圖書大廈立即停止銷售《羋月傳》小說,判令蔣勝男、浙江文藝出版社、中關村圖書大廈賠償其合理支出50萬餘元。海澱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花兒影視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花兒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花兒影視公司補充提出的《創作合同》(二)5.4約定“乙方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傳播和交於協力廠商使用。”其中乙方指蔣勝男,甲方指星格拉公司。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如下:
一是合同抗辯相關事實審查與“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適用先後順序的確定;
二是合同是否是界定雙方權利歸屬的依據取決於蔣勝男是否是《羋月傳》劇本創作的唯一作者的認定;
三是是否應當對《羋月傳》小說完成時間進行證明責任的分配;
四是關於合同是否約定小說和劇本著作權歸屬之認定;
五是被訴侵權小說是否是合同約定範圍之認定。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蔣勝男因創作完成《羋月傳》小說而享有著作權,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及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羋月傳》小說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四萬四千三百二十二元,由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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