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節目著作權爭議落幕 馬世芳籲創作人團結爭權益

節目著作權爭議落幕 馬世芳籲創作人團結爭權益

2020-12-02 出處 / 聯合報

關於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與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的著作權爭議,經立委和原文會協調後已達成共識,未來著作權將會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馬世芳今與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共同舉行記者會,呼籲乙方不管從事任何形式創作,「你的創作都受到文創法保護,要知道自己爭權益。」

馬世芳日前宣布,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年底將結束與電台3年多合作關係;同時為被欺負的「乙方」請命。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賴品妤、范雲及伍麗華今皆與會。

馬世芳表示,原文會已承諾協調修改與廣播主播人契約,朝向著作權共有的方向努力,針對不合理契約也願意檢討,這個方向值得肯定,也希望這樣的做法能作為公營媒體的表率,其他公共媒體也要見賢思齊,讓更多甲方找到雙贏合作模式。

馬世芳說,台灣創作人乙方長年以來被迫簽這種欺負人的條約,相信甲方未必心存惡意,只是因循舊規。現在最大問題不是法律不完備、救濟工具也齊備,關鍵在公部門進行相關採購與徵案,是否意識到「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理事長吳尚邕說,政府對於版權、著作權,這兩三年一直往好的方向走,但競賽規章上,行之有年的無償、永久合約,依然剝奪部分創作者本應自主運用的權利,主辦單位時常以上對下的方式,對創作者是不平等的從屬狀態。

他認為,主辦方應該在簡章、合約明定參賽作品版權或著作權與使用範圍、方式及期限。不是每次都是無條件、永久,甚至可以轉讓的荒謬合約。剩下若有衍生授權使用,應該重新與創作者溝通,不是常拿教育推廣、作業方便去無限上綱。

台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許文烽說,過去十幾年國內公部門很常透過影片徵件辦競賽活動,只要編列20、30萬元獎金,就可以10、20部影片使用權利,乃至於整個著作財產權。更常看到最過分的是,得獎作品直接把著作財產權讓與,著作人無法再擁有著作權,之後也拿不回來。

馬世芳說,公部門應依循相關條文精神,把充分尊重創作人的想法放進徵案中,文化部雖然很努力在做普及教育工作,但第一線地方承辦人員不知道這件事。他也要呼籲乙方創作人,不管從事動漫、建築、設計、音樂、出版任何形式創作,「你的創作都受到文創法保護,可以要求第十七條精神,而不是賣斷、被迫放棄行使著作權。」

馬世芳說,從文化基本法、藝文採購法通過,整個國家文化政策是朝向站在乙方權益在前進的,創作人要站出來團結爭取權益,要是不知道爭取,可能不小心被侵吞自己應得的權益。現在徵案、標案都有申訴管道,若契約書有不合理條文,儘管出申訴,行政機關會做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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