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2020年台灣智財界十大事件回顧

2020年台灣智財界十大事件回顧

2020-12-24 出處 / 北美智權報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2020年即將進入尾聲,今年全球共同的關注焦點,莫過於至今仍未平息的新冠肺炎疫情;但在今年的台灣智財界,也有不少能成為里程碑的大事件發生。2020年最後一期的北美智權報中,讓我們一起來回顧值得社會記憶或關注的台灣智財界重要大事……

事件一:設計專利標的大開放

「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與九章之修正於2020年1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及「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等。

具體而言,《第二章何謂設計》明定設計專利標的物得為建築物、室內空間、橋樑等設計。《第八章部分設計》更以「廚房之部分」為例,說明用以充分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相關圖式應包含立體圖及其他視圖,並指出未揭露之視圖應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此外,基於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之產生,乃透過電腦程式產品之運算,《第二章》將專利法第121條之「物品」定義擴張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狀之應用程式或軟體,因為該電腦程式產品屬「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相信這類的標的物開放可刺激設計產業與電子商務產業申請設計專利之動機,特別是設內設計或建築物的開放,可提供相關創作者在著作權法以外的智財權保護機制。

事件二:半調子專利連結制度啟動

藥事法的專利連結制度雖然已於2019年啟動,但缺少專利法修法,使專利權人得因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而控訴該申請人侵害其專利權。不過,智財法院開始允許類似專利連結的民事訴訟請求權。

在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2020年4月21日)中,該案被告申請學名藥證時,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9第4款聲明「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因而該案原告主張此可推定相關學名藥必然落入其發明專利第I389709號「經皮治療系統」之範圍,且於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必將從事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從事侵害系爭專利的行為。該案法院同意該原告以排除侵害請求權為基礎,起訴該學名藥商。

本案起訴規避了專利法給予學名藥申請的免責制度。此類民事訴訟是否得視為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2項暫停核發藥證時所需要的專利民事訴訟,值得主管機關商榷,及學名藥廠於行政救濟中爭執,以釐清專利連結制度的本質。

事件三:行動支付專利侵權事件

2020年2月15日智財法院於108年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判中,認為H銀行並未侵害發明專利第I625684號「行動支付方法與行動支付設備」專利。本案屬金融科技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系爭請求項為「一種行動支付方法」;被控侵權行為包括即「華銀Q收銀台」、「華銀台灣Pay(支援台灣Pay、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等軟體程式。

本案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程式並不構成文義侵害或落入均等論。不過,被告銀行事實上有提出無效性答辯,但本案法院卻未就此為審判。目前本案在第二審階段,故系爭專利的可專利性(例如進步性)是否有問題,其值得關注。無論如何,此案的發展將會成為行動支付類廠商申請及布局金融科技專利的新動機。

事件四:瑞德西韋專利核准

「瑞德西韋」(remdesivir)被視為治療武漢肺炎的良藥,其已於2020年5月30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召開專家會議後,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而專案核准進口以治療重度病患。與「瑞德西韋」有關的發明專利第I687432號「絲狀病毒科病毒感染之治療」,已於2020年3月11日核准公告。該發明專利之請求項第2項即為「瑞德西韋」之化學結構式;另其他醫藥用途請求項乃針對之絲狀病毒科(Filoviridae)病毒、伊波拉病毒(Ebolavirus)、及馬堡病毒(Marburg virus)等病毒感染之治療。

不過,專利權人就同件申請案有分割案第109109475號(公開號第202039526號,公開日為2020年11月1日),但請求項卻屬用於治療受「立百病毒」(NipahVirus,NiV)感染病人之用途請求項。根據疾病管制署網站,立百病毒可藉由蝙蝠及豬隻傳染給人類,其在1999年至2001年間於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與印度等地區流行,卻未在台灣流行過。Gilead藥廠的申請是否反應什麼未來的危機,值得相關機關注意。

事件五:青峰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事件

蘇打綠樂團主唱青峰與前經紀人L發生著作權糾紛事件,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0年4月16日)中初步解決。該案法院認為青峰與L間之經紀合約已於2018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主因是雙方有共同書面聲明終止經紀關係,而推翻原本合約內制式的解約條款(即解約應於年底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否則自動續約)。該合約另有就青峰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給L,而此專屬授權關係也停止。

本件爭議所涉及的侵權行為係青峰在2019年間的音樂創作之數位發行與演出。因為該案法院裁定系爭合約已於2018年底終止,故2019年起的被控侵權行為僅是青峰基於著作權人所行使之權利而未侵害L之權利。不過,目前同步的刑事案件正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原則上,連智財法院都認證系爭合約終止,故青峰認為系爭合約終止而有發行或表演行為,應屬於「無故意」利用系爭音樂著作之行為。未來台北地方法院是否將做出無罪判決,或檢察官會撤回公訴,值得觀察。

事件六:違法公開演出稽查大不易

對於商家提供盜版伴唱機供客人演唱歌曲的行為,原則上是侵害音樂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應負刑事責任。權利人通常要偽裝成客人並點歌演唱才能查獲違法行為。不過,因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0年10月30日),讓違法公開演出的稽查工作將倍增困難。

該案法院指出關於犯侵害公開演出權之罪,「行為人於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之外,尚須客觀上確有他人未得權利人同意」而為公開演出行為,故「被告是否有利用不知情之消費者為公開演出之客觀外在行為,應由告訴人從旁取證」。該案法院認為「不應以告訴人基於蒐證目的之合法公開演出行為」,即當然認為「被告有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該案法院引用無罪推定原則,要求應有積極證據證明消費者的公開演出行為,而不得以被告商店之伴唱系統內有收錄系爭歌曲,即「推定必有蒐證人員以外之他人點唱該歌曲」。

該案判決已造成著作權人蒐證成本之增加或蒐證之不可能。建議未來著作權法修正案應增加「預備犯」類型,以減輕檢察官或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否則犯公開演出權之罪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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