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起訴“雷軍電動”商標侵權判決生效,小米公司獲賠40萬元

起訴“雷軍電動”商標侵權判決生效,小米公司獲賠40萬元

2020-03-20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據快科技於今(2020)年1月8日的報導指出,1月7日,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了解到,小米起訴“雷軍電動”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案,判決現已生效。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原因是其生產銷售的“雷軍電動”系列電動車在其車身顯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標識(近似“小米商標”的“M形”商標),並公開宣稱“雷軍電動、樹立電動新標準”,雷軍電動系列電動車銷售區域極廣,在網絡中亦有大量銷售。

  此外,高浪海公司經營的新品快播網刊登了涉案雷軍電動車的銷售廣告,並在宣傳中使用“雷軍電動”字樣。

  小米公司認為,濰坊瑞馳公司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造成了消費者的實際混淆,同時基於雷軍本人的知名度及與小米公司之間的關係,濰坊瑞馳公司對“雷軍”字樣的使用,不僅侵犯了該公司就雷軍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權,也使得消費者產生誤認。濰坊瑞馳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高浪海公司的行為使得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應與濰坊瑞馳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小米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濰坊瑞馳以及高浪海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濰坊瑞馳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及相關維權支出10萬元。

  早在2016年5月,法院就一審判決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並消除相關影響,同時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米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濰坊瑞馳公司使用的標識在整體外觀上與小米公司註冊的商標存在較高的相似程度,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系小米公司生產或者與小米公司存在授權、投資、合作等關聯關係。

  另外法院認為,雷軍作為小米公司的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在國內已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雷軍”二字不僅與雷軍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與小米公司的商譽或小米公司生產的產品之間亦建立了特定關聯,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業標識的意義和屬性。濰坊瑞馳公司將“雷軍”作為商標、商品系列名稱進行使用,進一步增加了公眾混淆的可能,凸顯了濰坊瑞馳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資料來源: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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