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解讀

《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解讀

2021-01-06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重要講話精神和局黨組“織好服務網”工作部署,統籌佈局全國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提升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便利性和可及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日前印發《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及重要意義

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工作是一項龐大的基礎性工程,僅靠政府能力難以滿足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的需求,需要集全社會之力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2017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陸續建立一批技術創新與支持中心和高校國家知識產權資訊服務中心,在服務創新發展、支撐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需求、服務高校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目前智慧財產權基礎服務尚未實現廣泛供給,服務人員規模和服務能力不能充分滿足創新創業的普遍需求,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相關社會資源有待進一步發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辦法,將佈局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壯大知識產權資訊服務機構和人員規模,健全完善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

合理佈局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也是貫徹落實《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的有力舉措。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以提供基本資訊公共服務為主,涵蓋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類型,採用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認定的形式,可以動員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工作,充分調動各有關部門和服務機構的積極性,有效整合利用更廣泛的社會資源,與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資訊服務中心在佈局、服務類別、服務內容上互為補充,形成覆蓋廣泛、層級合理、門類齊全、功能強大、服務規範的格局,實現縱向聯動、橫向協同的“全國一盤棋”局面,有效提升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便利性和可及性,進一步推動公共服務輻射更多行業和區域,惠及更廣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認定、保障和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二條規定,以及附表。

(一)第一章“總則”

該章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概念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部門單位職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以及相關市場化服務機構等開展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的社會化資訊服務機構,都可以作為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成為全國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實行分層管理,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予以確認,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通過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認定予以確認。通過國家級和省級兩級備案和確認,有利於形成科學有序的網點培育和發展局面。

(二)第二章“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該章主要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的申請條件、備案材料、申請程式、備案有效期等。申請網點在人才隊伍、工作制度、基礎設施、服務內容等軟硬體條件上,均應符合基本條件。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分為三種情況:已成為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由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服務機構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全國性行業組織等其他服務機構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為方便備案申請和後續管理,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將通過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管理系統實現網上備案,目前該系統正在建設過程中,預計2021年6月上線。

(三)第三章“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認定”

該章主要規定了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申請條件。省級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認定程式、申報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由各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規定。

(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

該章主要規定了對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保障和管理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服務能力提升、資料資源、分享交流等方面提供支持,各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政策資金方面提供支援。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骨幹節點要發揮主管道作用,輻射、支撐服務網點,為服務網點賦能。鼓勵支援服務網點在提供基礎資訊服務的基礎上,探索提供高端服務或增值服務。省級以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也可以結合實際開展服務網點培育工作。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在年底前要報送工作總結,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不得以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五)第五章“附則”

該章規定,TISC和高校國家知識產權資訊服務中心不再進行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專利資訊傳播利用基地、全國專利文獻服務網點等可依據本辦法自願參加認定。各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六)附件表格

《辦法》正文後附兩個表格,分別是《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和《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工作總結表》。

《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包括機構基本情況、工作基礎和優勢特點、服務團隊人員情況、未來發展思路和支援措施、開展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典型案例以及申請備案機構意見,並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填寫推薦部門意見。《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工作總結表》包括該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開展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典型案例、工作體會和建議以及未來一年工作計畫,國家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填寫,經推薦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將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有關工作的宣傳推廣,按照《辦法》規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援,並加強對服務網點的管理,充分發揮服務網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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