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可以依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來拒絕授予“一種矯正嬰兒頭顱的方法”專利權嗎?

可以依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來拒絕授予“一種矯正嬰兒頭顱的方法”專利權嗎?

2021-01-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不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2節明確地規定“不屬於治療方法的發明”的一個例子是“單純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體或產生創傷的美容方法”。一種矯正嬰兒頭顱的方法屬於一種單純的美容方法,因此,不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來拒絕授予“一種矯正嬰兒頭顱的方法”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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