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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21-01-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A、B兩家公司簽訂爲期5年的《技術轉讓與合作開發合同》,約定A公司在支付技術轉讓費後受讓B公司的技術及其前期研發成果,B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後續由雙方共同繼續研發,共同申報新藥證書。合同簽訂後,A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了技術轉讓費,同時B公司按照約定移交技術材料並共同製作了移交清單,並且該移交清單註明B公司仍需補充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後來,A公司稱,經過多年研究表明,因B公司提供的前期研發成果項目無法建立相關試驗模型,導致後續的新藥證書申報註册工作無法開展,使得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遂A公司向法院主張,稱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B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要求單方解除合同,並由B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請問,A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如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本案中,B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在A公司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用後按照合同的約定移交相關技術材料和資料。如B公司可以證明,其已補充提供其他技術資料且移交清單中待補充提供技術資料未對A公司之後的項目研發工作造成任何實質性影響;以及B公司所提供的前期研發成果符合合同所約定的技術指標及參數。並且,結合A公司是否存在怠於行使合同權利的情况,比如,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合同履行期間是否向B公司主張補充技術資料以及驗證複核試驗要求,若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合同,或並未提出類似前述要求,則在此情况下,A公司的主張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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