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不正當競爭及商業秘密保護

不正當競爭及商業秘密保護

2021-01-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C公司成立至今已二十多年,其經營範圍爲食品、飲料的投資及管理等,並在飲料産品上註冊了某商標,該商標曾被多次認定爲“省名牌産品”以及“中國名牌産品”,且C公司爲推廣該款飲料産品,在全國各地通過電視等形式發佈大量廣告進行推廣宣傳。近期,C公司發現D公司生産了一款與C公司産品相近的飲料産品,該款飲料産品所使用的圓柱形易開罐罐體的顔色、圖案、字體字形、構圖等均與C公司産品的罐體裝潢類似。遂C公司向法院主張D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D公司抗辯稱:C公司就該款飲料産品的罐貼曾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但該專利專利保護期限已屆滿終止失效,罐貼中相關的設計要素與組合方式應由全社會共用。那麽,法院是否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實施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本案中,C公司持有的産品在國內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能夠爲相關公衆所知悉,可以認定爲前述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而盛裝或保護商品的容器等包裝,以及在商品或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以及排列組合所構成的裝潢,在其能夠區別其他商品來源時,即屬前述規定的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此外,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不以C公司是否擁有有效專利爲前提。因此,如果D公司所生産的産品的正面包裝、裝潢與C公司的飲料産品在正面包裝、裝潢在字形、圖形、顔色、構圖及排列組合方面均相似,且容易使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或認爲D公司的産品的來源與C公司有特定的聯繫。那麽,D公司生産的産品很可能會被法院因“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而認定其構成對C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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