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騰訊被阿里起訴侵犯版權,一審敗訴判賠43.2萬元

騰訊被阿里起訴侵犯版權,一審敗訴判賠43.2萬元

2021-01-21 出處 / 南方都市報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因侵害五月天、梁靜茹、品冠等多首音樂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騰訊公司被阿里巴巴告上法庭,一審被判決賠償43.2萬元人民幣。

上述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稱騰訊科技公司、騰訊電腦公司、騰訊音樂公司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利用“騰訊叮噹智能視聽屏”及配套的“騰訊叮噹”App,向使用者提供涉案音樂作品,構成侵權。

記者瞭解到,騰訊叮噹智慧視聽屏是2018年12月18日騰訊公司發佈的首款帶螢幕的智慧音箱產品。用戶下載騰訊叮噹App,將其連接至智慧視聽屏後,通過App搜索就能夠使用螢幕播放音樂作品。

據悉,涉案音樂作品共72首,分別收錄在五月天、品冠、光良、梁靜茹、任賢齊、辛曉琪等歌手的10張專輯內。從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享有上述音樂作品的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即有權對侵權協力廠商採取法律措施。

對此被告辯稱,使用者向音箱發出指令後,音箱會向qq.com伺服器發出請求,全過程在叮噹音箱和App中直接完成。由於使用者播放音樂的全過程無需調用或訪問QQ音樂軟體,騰訊音樂公司並非適格被告。

同樣的,騰訊科技公司僅為騰訊叮噹智慧視聽屏的硬體生產商,未向使用者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網路傳播服務,因此被告認為該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騰訊電腦公司表示,由原告提交的證據可知,騰訊叮噹智慧視聽屏音樂服務的軟體下載來源、服務主體均來自於qq.com功能變數名稱及網站,也就是說本案音樂服務的提供者是騰訊電腦公司。原告將騰訊音樂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行為實質是虛列被告,有意製造管轄連接點。

經審,法院認定騰訊科技公司、騰訊電腦公司基於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聯絡的基礎上,通過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應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騰訊音樂公司則因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其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依照《著作權法》等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此外,綜合考慮涉案音樂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音箱銷售規模、持續時間和後果等因素,法院認定被告要按照每首歌曲6000元對原告進行經濟損失賠償,即被告需賠償432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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