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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IP歸屬與保護

2021-02-03 出處 / 經濟日報

「公司的品牌或技術該如何保護?」在我過去輔導新創公司的經驗中,這是很常見的提問。有智慧財產權布局的觀念相當正確,因為產品與技術是新創公司最重要的資產,甚至是唯一的資產。

 

唯有預先做好智慧財產的規畫,確保「公司核心技術資產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方能為公司日後的發展建立穩固的基礎。然而,卻很少人知道該「何時」且「如何」保護?其實核心觀念是,「『公司的』權益才是需要被保護」,這是關鍵內涵。

 

舉例,A、B、C一同設立了公司,在日以繼夜的開發與優化後,集結三人心血的App應用程式廣獲好評,為公司帶來了鼓舞人心的使用量與營收。這時創辦人們想出了公司的下一個挑戰,例如進攻日本市場。但需要大筆資金,因此有了募資的需求。

 

當出現投資人有意願投資公司,此時將會進行投資前的「法律查核」,也就是所謂的「DD」,這指的是投資人對投資標的所進行的「實地查核」工作,由投資人對投資標的進行「價值確認調查」,以確保投資標的確實擁有所宣稱的各項技術、品牌等等價值。

 

畢竟投資人在評估投資的前階段,通常只是聽創辦團隊的口頭說明,就初步決定要花大錢取得公司「一部分」股權,最後確認之前,若沒有詳細了解整個公司的價值,投資人所取得的一部分股權,價值可能會等於零。

 

因此「新創公司的IP保護,首要重視的是『歸屬』」,應以「公司」為核心思考,有價值的任何資產,都該登記歸屬於公司。

 

因此在新創公司的輔導上,若沒有確認好歸屬,任何花大錢做的智慧財產權布局等保護措施,對於短期發展並沒有幫助。

 

在我過往的經驗上,進一步查核公司的法律文件後通常會發現,最具價值的軟體核心技術不屬於公司所有,反而屬於開發技術的創辦人或員工個人,甚至是外包的廠商。這是因為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等主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上來看,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權利多半屬於「創造的人」。而新創公司的特色,又在於初期未必已成立公司主體,因此極少詳細「特別約定」安排權利的歸屬,等到投資人來查核時,才發現處處漏洞。

 

因此我也常被問到補救方法。通常大家以為:「讓創辦人等個人在投資人投資前把技術移轉給公司就沒問題了!」這觀念其實沒有錯,但卻漏計了人性。因為早期創辦團隊常是不穩定的。當公司自設立到募資常常已間隔相當久的時間,創辦人之間在艱辛漫長的創業路上有可能爭執反目形同陌路,更別說外包的廠商甚至「找不到人」了。顯然無法期待翻臉的創辦人,或是已經完工的廠商,到時會願意再簽約把技術移轉給公司了。因此,必須事先簽署合約安排歸屬!

 

以技術導向的新創公司為例:從技術開發者的身分切入,可能是創辦人、員工或委外廠商。後兩者的情形,技術專利、軟體程式的歸屬可從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中找到依據。

 

依這二者規定,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的產物,其權利屬於公司;出資委外開發的產物權利亦可透過契約約定而歸屬於公司所有。

 

但若是創辦人所開發的技術,因「創辦人」的身分未必屬於勞基法的員工,亦顯然不屬於受公司委外開發技術的人,此時需特別注意公司營運的核心技術若屬於創辦人個人所有,必須特別契約約定,以免漏失。

 

綜而言之,新創公司的智慧財產保護不但要做,而且要在創業初期就及早做。如何透過合約的安排確保由創辦人、員工及委外廠商所開發的技術,最終皆會移轉、或直接歸屬於公司,是創辦人團隊在創業初期就應該審慎規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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