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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全額支援西門子軟體公司訴訟請求

2021-01-12 出處 / 改自中國知識產權報/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西門子工業軟體有限公司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額時充分考慮被告抗拒法院證據保全的情節,改判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0萬元,全額支援了西門子軟體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門子工業軟體有限公司(下稱西門子軟體公司)是NX8、10、11、12等電腦軟體(下稱涉案軟體)的著作權人,其發現廣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下稱沃福模具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軟體進行產品設計和製造,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沃福模具公司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一審法院),索賠270萬元。

 

根據西門子軟體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赴沃福模具公司送達了證據保全裁定,並向該公司在場管理人員詳細說明了將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後果。經現場清點,沃福模具公司設計辦公室共有26台電腦。一審法院保全了17台電腦且其中9台電腦顯示安裝有13套涉案軟體,隨後,沃福模具公司突然採取對抗措施,阻撓保全工作,導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終斷。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沃福模具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並以法定賠償上限判令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西門子軟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

 

西門子軟體公司、沃福模具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門子軟體公司是涉案軟體的著作權人,沃福模具公司未經許可,安裝使用涉案軟體,侵犯了西門子軟體公司對涉案軟體享有的著作權。同時,沃福模具公司採取對抗措施,阻撓法院證據保全工作,應承擔不利後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推定未成功保全的電腦安裝了涉案軟體,並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對這一事實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證據保全的行為一併予以考量。

 

在具體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考慮了侵權數量、涉案軟體的價格、沃福模具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因素,認定西門子軟體公司的實際損失已經明顯超出法定賠償額50萬元的上限,且其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因此,二審判決全額支持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改判沃福模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0萬元。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表示,當事人要遵循訴訟誠信原則,積極協助、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工作,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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