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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發佈

2021-02-07 出處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對待,旨在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指南》界定平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等基礎概念,提出對平臺經濟開展反壟斷監管應當堅持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考慮到平臺經濟的複雜性,《指南》強調,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進行個案分析。

結合平臺經濟特點,《指南》明確了壟斷協定的形式,對其他協同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達成橫向和縱向壟斷協定、軸幅協定以及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具體方式、執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說明,並細化了寬大制度規定。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指南》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同時,《指南》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促進平臺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圍繞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指南》在申報標準方面區分不同類型的平臺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明確協定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反壟斷審查範圍。《指南》強調,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同時,《指南》明確了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類型。

《指南》專章對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細化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形式,要求對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指南》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提供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的制度規則,有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執法透明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深化對《反壟斷法》的理解和認識。下一步,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深入把握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和特點,強化平臺經濟反壟斷監管,不斷健全平臺經濟監管規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我國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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