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上海知產法院對涉“阿特拉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上海知產法院對涉“阿特拉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21-03-04 出處 / 上海知產法院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原告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中國公司、阿特拉斯上海公司訴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郭某某、漢諾威展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判令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和合理費用5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三原告訴稱,阿特拉斯公司是“”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已成為業內馳名商標,“Atlas”(中文音譯“阿特拉斯”)與原告形成穩定的指代關係。被告實施了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惡意註冊以“Atlas”為主要識別部分的近似商標、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簡稱的侵權行為。被告郭某某不僅搶注商標,還以自己或家人為股東註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並混同經營,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漢諾威展覽公司不顧原告警告連續多年為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提供展位,屬於故意、重複侵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某與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漢諾威展覽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幫助侵權行為,禁止郭某某與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參加其主辦的展會;四被告賠償人民幣300萬元與合理費用20萬元。

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宣傳資料

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郭某某共同辯稱:被告使用的商標合法註冊,且至今依然有效,並未侵權。被訴侵權標識是“Atlas”和“Greenair”兩個英文單詞的組合,與原告所主張的注冊商標“Atlas”和“Copco”兩個英文單詞的組合,在標識具體含義、設計方面存在顯著區別,故兩者不構成近似。原告的注冊商標在中國並不被壓縮機行業的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悉,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商品在本行業內的市場佔有率、銷售數額等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其主張認定馳名商標並進行跨類保護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經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團(中國)有限公司合法授權全權代理該集團公司旗下的空氣壓縮機等,在產品、宣傳資料、公司網站中使用該集團公司中英文名稱系經合法授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郭某某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漢諾威展覽公司辯稱,其作為展會主辦方,遵守法律法規中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空氣壓縮機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壓縮機為相同商品;被訴侵權商品壓縮機油、壓縮機元器件等,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角度,其與壓縮機在用途和功能上密切相關,在消費管道、消費物件上基本相同,故兩者構成類似商品。且綜合考量阿特拉斯上海公司及其產品所獲獎項的稱號、媒體的相關報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商標司法與行政保護記錄等,原告所主張的注冊商標尚不足以證明達到了馳名商標的程度。

原告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對於中國地區相關公眾而言,“Atlas”一詞使用在空氣壓縮機等商品上,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商標侵權。

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展臺照片

此外,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在大陸地區使用已被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禁止使用的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團(中國)有限公司[Atlas Copco Group (China) CO.,Limited]顯然具有攀附原告企業名稱聲譽的主觀惡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在明知原告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和簡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為商業目的將“Atlas Copco”“Atlas”作為其網站功能變數名稱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使用,且網站中宣傳推廣的商品與原告經營的商品基本相同,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商品或原告網站混淆,具有主觀惡意,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外,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故被告郭某某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漢諾威展覽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鑒於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亦無相應的商標許可費可供參照,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的字型大小及簡稱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侵權規模大、侵權惡意重、侵權週期長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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