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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靜委員:建議相關法規將“洗稿”列為侵犯版權法定情形

2021-03-05 出處 / 澎湃新聞

近年來,“內容點擊10萬+”日趨成為自媒體生存的法則。受此驅動,通過對他人的作品進行內容篡改、語序調整、結構重塑和表達轉換,將他人作品“包裝”為自己原創作品的“洗稿”現象頻繁發生。

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彭靜提交了《關於加強自媒體洗稿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的提案。她認為,“洗稿”現象的存在不僅損傷了原創者的創作積極性,更暴露了我國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法律保護的短板。

彭靜認為,總體而言,“洗稿”現象屢禁不止,暴露出以下法律問題:

一是法律對原創者著作權保護不完善。目前我國對“洗稿”行為進行規範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按照“思想與表達分離”的原則,《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作者對思想的表達,而“洗稿”者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在文字表達上下功夫,力求與原創作品之間在文字表述上達到90%以上的差異,使得《著作權法》在“洗稿”行為的侵權認定上困難重重。

二是網路運營平臺對作品審核不力。“洗稿”行為主要利用技術採集原創作品資訊,並自動批量進行“移花接木”抄襲,且通過網路進行廣泛傳播。平臺依賴傳統的查重技術對作品原創性進行檢測難以有效實現預防。從具體監管措施來看,現有平臺監管主要依賴用戶投訴合議、平臺核查和封號處理等措施,這些“自律機制”難以達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三是精准打擊“洗稿”行為難度較大。通常“洗稿”對原創作品的選定並進行“深度”加工建立在多篇原創作品基礎上,維權方往往涉及多個作者,由於形式隱蔽,被原創作者發現機率非常小,難以“聯合起來”維權。即使監管部門能夠發現“洗稿”行為,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措施,監管部門對“洗稿”行為的審查往往需要專業、複雜的程式運作,難以保障打擊的及時性。

為了有效規制“洗稿”行為,切實維護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彭靜建議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她建議《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洗稿”明確列為侵犯版權的法定情形,同時規定“洗稿”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建議立法部門完善作品獨創性的認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條文規定,確保打擊“洗稿”行為有法可依。

“其次是制定查處洗稿行為的具體規則。”彭靜說,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總結我國執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查處“洗稿”行為的專門性規定,明確查處“洗稿”行為的責任部門、查處方式、具體程式以及救濟方式等。同時,必要時組建專家委員會對“洗稿”行為進行認定,並加強社會公眾對洗稿行為的規範監督,以確保查處的程式正當和結果公正。

彭靜介紹,目前,我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全國各地還分別設有3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上海、廣州),以及20多個知識產權法庭。可以在總結對“洗稿”案件審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洗稿”案件認定機制和統一裁判標準,實現對“洗稿”行為的準確定性和依法裁判,切實發揮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職能。

彭靜表示,“洗稿”行為具有隨時性、隱匿性等特點,在加強職能部門監管和助力原創者維權的基礎上,還要強化互聯網行業對“洗稿”行為的自律性監管,強化宣傳“洗稿”行為的違法行為,完善“洗稿”行為的舉報獎勵機制和投訴處置機制,加大對“洗稿”行為和相關主體的懲治措施,做到對“洗稿”行為的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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