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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及營業秘密保護

2021-03-19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C公司等人發起設立行業協會並制定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外防産品進入、內控産品産量”的具體安排。張某是A公司的負責人,在當地行業協會發起人C公司等人的勸說下加入行業協會,並與該行業協會簽訂了《停産整改合同》,約定停産整改期限暫定爲三年,行業協會在整改期間每月按整改前核定産量計算,給予A公司停産扶持經費作爲補償。張某根據前述合同約定,停止A公司原有的生産活動,對A公司製造技術進行整改,行業協會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張某一部分的停産扶持費。但一段時間後,行業協會對A公司的停産扶持費遲遲不予支付,張某認爲《停産整改合同》屬於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該《停産整改合同》應無效,遂提起訴訟,主張行業協會賠償其停工期內的經濟損失。請問,張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决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或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壟斷協議;同時,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前述禁止的壟斷行爲。本案中,行業協議與A公司簽訂《停産整改合同》的行爲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可能會被法院認爲構成反大陸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制商品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橫向壟斷協議。其次,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本案中A公司並非壟斷行爲的受害者,而是該壟斷行爲的實施者,其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最後,請求損害賠償救濟者,其行爲必須正當合法。A公司自身參與和實施違法行爲,即便因參與和實施該違法行爲而受到損失,該損失亦因該主體自身行爲的不正當性而不應獲得救濟。本案中,如A公司在《停産整改合同》中係自願接受停産整改,參與並實施本案壟斷協議,其行爲自身具有違法性,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其訴求可能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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