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侵害商業秘密 盜用“香蘭素”技術判賠1.59億人民幣

侵害商業秘密 盜用“香蘭素”技術判賠1.59億人民幣

2021-02-26 出處 / 知產力現場

年均非法產銷2000噸“香蘭素”,判賠1.59億元,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

據介紹,該案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其明確了以侵權為業公司的法人代表的連帶責任。

該案的涉案產品為“香蘭素”,公開資料顯示,香蘭素具有香莢蘭豆香氣及濃郁的奶香,起增香和定香作用,廣泛用於化妝品、煙草、糕點、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業,是全球產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種之一。

天眼查資料顯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始建於1976年,屬國家中型企業,為全國化工企業500強之一和中國香蘭素生產基地。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該工藝實施安全,易於操作,效果良好,相較于傳統工藝而言優越性顯著,基於這一工藝,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製造商(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前),佔據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但在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傅祥根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後,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王國軍,並進入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並在短時間內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製造商。自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非法獲取“香蘭素”技術秘密後,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並持續至今,其實際年生產香蘭素至少在2000噸,佔據全球10%的市場份額。同時,王龍集團公司等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香蘭素產品銷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場,並對標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爭奪客戶和市場。

由於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等系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能以較低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原有國際和國內市場形成了較大衝擊,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全球香蘭素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

2015年,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成立,持續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2018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兩公司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害了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5.02億元。

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並未停止其使用行為。

除王國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其賠償請求降至1.77億元(含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資料,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

同時,本案因權利人起訴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僅計算至2017年底,而當時的法律並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未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對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後的持續侵權行為可以依法另行尋求救濟。

除根據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賠償1.59億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判令以侵權為業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精准有效打擊了企業負責人以企業為侵權工具的違法行為,讓侵權行為主導者付出沉重代價。此外,因涉案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將依法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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