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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北京高院發佈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裁判標準

2020-04-22 出處 / 來源:經濟日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4月21日)正式對外發佈《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該意見將進一步提高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判質效,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推動建立體現智慧財產權價值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力破解“賠償低”難題。
意見共八章110條(含附則),其中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法定賠償標準的確立,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賠償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使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的賠償數額更加有據可尋。
意見明確損害賠償原則,鼓勵適用優先次序的賠償方法。其中,確定損害賠償堅持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導向,遵循填平原則,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意見明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及法定賠償四種基本賠償計算方法在適用上存在先後順序,但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賠償計算方法。
“舉證難”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難的成因之一。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及其價值的個性化等因素,使得精准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非常困難。對此,意見提出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充分適用優勢證據原則確定賠償數額,並明確在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均可適用舉證妨礙規則。
意見還有一大特點,即探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大力遏制嚴重侵權行為。目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此次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大力遏制惡意侵權,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謝甄珂說,法官應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提高證據審核能力,妥善把握民事訴訟中優勢證據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的收案數量相較往年繼續出現大幅上升。據統計,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80 165件,同比增長35.7%,其中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共57 124件,占比71.3%;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共23 041件,占比28.7%;共審結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79 769件,同比增長42.6%,其中,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55 803件、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23 966件。
“案件基數大、增長快、疑難案件多已經成為近年來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常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民三庭庭長楊柏勇表示,日益增多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既是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需求的直接表現,也是社會各界認可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導作用的一種體現。
同日,包括“小說《錦繡未央》”侵權案、“飯友App抓取微博數據”不正當競爭案、“員工私制電錶對外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在內的十個案件,入選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顯示出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成效。
詳: https://mp.weixin.qq.com/s/iXfGXZkoOic5MkZlDqb3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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