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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21-04-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A公司與C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書》,約定A公司向C公司購買生產設備,C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後A公司又與B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書》,該協議約定B公司負責提供技術資料並使得設備達到前述《技術轉讓合同書》所要求的技術指標,並提供《技術轉讓合同》中涉及產品的生產工藝,同時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一定的技術服務費。後因《技術轉讓合同書》被法院判處解除,A公司認為,《合作協議書》與《技術轉讓合同書》係主從合同,如主合同《合作協議書》解除,則B公司無提供技術服務的基礎,遂向B公司發出解除《合作協議書》的通知函。而B公司認為,A公司無權解除《合作協議書》,A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技術服務費的義務,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A公司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作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合作協議書》與《技術轉讓合同書》均係涉案項目下簽署的合同,但是兩份協議的當事人不同,合同目的也不同,《合作協議書》目的是提供技術服務,合同價款指向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合同書》目的是購買設備,兩份協議部分合同義務的關聯並不影響兩份協議各自的獨立性。因此A公司的主張恐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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