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不正當競爭及 營業秘密保護

不正當競爭及 營業秘密保護

2021-04-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劉某是大陸歌手。D公司係一家文化傳播公司,主營各類門票銷售業務,其經營的票務網站發佈了某演唱會的宣傳文章,文章中附有演唱會海報以及劉某的照片及介紹。而實際上,劉某並未受到此次演唱會主辦方的演出邀請,也並未要參加該演唱會。因此,劉某認為D公司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將D公司告上法庭。D公司宣稱,涉案文章內容係轉載第三方並提供了第三方網站上的文章內容,其僅係從第三方網站轉載並由其進行了部分編輯且根據劉某要求已經刪除,其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那麼,D公司的抗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根據大陸的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前述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可見,就宣傳而言,要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與言論自由之間進行合理的劃分,而其劃分的基礎則在於宣傳或言論是否有可驗證性,而可驗證性的關鍵在於是否有客觀的事實依據。本案中,D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佈涉案文章及海報,並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編輯。其中關於劉某參與演出活動的內容缺乏事實依據,明顯與事實不符,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解,影響消費者的購票決策進而使D公司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同時,D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在未盡合理的注意、審核義務前即自行發佈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文章,違背誠信原則,引人誤解,從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機會,存在攀附劉某的聲譽的主觀過錯,構成虛假宣傳。因此,法院應不會支持D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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