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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開庭審理

2021-04-07 出處 / 知產北京

本案原告先正達種苗(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先正達公司)擁有名稱為“瑪索”的辣椒屬新品種權。

2017年,原告先正達公司在市場上發現被告北京博收種子有限公司(簡稱博收公司)銷售甜椒產品“聖紅”(簡稱涉案侵權品種)。之後,先正達公司在被告壽光市綠鼎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綠鼎碩公司)處通過公證購買獲得博收公司生產的涉案侵權品種的種苗,另從博收公司獲得了涉案侵權品種的種子,並自行將上述種子、種苗與“瑪索”種子、種苗進行了DNA檢測(SSR分子標記法檢測)。

2017年9月,先正達公司將博收公司、綠鼎碩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侵權品種與先正達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瑪索”系同一品種,博收公司與綠鼎碩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構成了對其植物新品種權的侵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費用總計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博收公司認為,其亦擁有名為“PP1201”的授權甜椒品種(曾用名稱為“聖紅”),該品種權取得時間為2018年4月23日。

涉案侵權品種為其受保護的“PP1201”品種,未侵犯先正達公司植物新品種權。

為查明事實,法院對涉案侵權品種、“瑪索”、“PP1201”組織了DNA鑒定,結果顯示,三品種兩兩比對的差異位點數均為0,為近似品種。2020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組織證據為由申請撤訴。

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訴訟,並認為法院先期組織的DNA鑒定結果仍不能排除兩被告的行為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法院組織進行DUS鑒定,進一步查明事實。

原告先正達公司訴稱:博收公司構成生產、繁殖、銷售涉案種子的行為。綠鼎碩公司構成銷售涉案種苗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當DNA鑒定結果存疑時,應進行DUS鑒定,故本案品種之間是否具有同一性問題的結論應基於DUS鑒定的結果作出。因涉案品種申請日在前,如本案DUS鑒定結果顯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種可能因此被宣告無效,其獲得授權的事實亦不能產生信賴保護利益,應當認定被告的“PP1201”品種侵犯原告“瑪索”的植物新品種權。

被告博收公司辯稱:博收公司沒有繁殖、銷售涉案品種,其行為不具有商業目的,應認定為“試驗、示範”性質,被告綠鼎碩公司僅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於試驗的涉案品種種苗,未以商業目的大量繁殖或生產涉案品種的繁殖材料。法院先期組織的DNA檢測結果顯示,兩被告試驗、示範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權品種“PP1201”,並未侵犯涉案品種權。

本案在DNA檢測的基礎上,應以DUS檢測進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種是否具備同一性。即使DUS檢測顯示三品種具備同一性,亦不能否認博收公司選育品種的法律事實,且博收公司並未將“PP1201”進行大面積市場推廣和銷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種權的故意,不構成侵權。綠鼎碩公司種植、銷售被告示範品種的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被告綠鼎碩公司:被告綠鼎碩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參加當天庭審,並認可博收公司的答辯意見。

該案未當庭宣判,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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