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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老是被抄襲 該營業秘密法上場啦!

2021-04-22 出處 / 工商書房編輯

「創意不值錢」,這句話有點在打臉文化「創意」產業,然而,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當創意只停留在「想法」,沒有具體落實為「創作」時,確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這並不代表「創意」無法被保護,《營業秘密法》就是一個很棒的工具。

「江湖一點訣,說穿不值錢」。許多「創意」珍貴之處在於過去他人沒有「想到」,一旦有人提出,其他人都很容易可以仿效。比較安全的方式當然是靠一己之力把「創意」發展成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或申請專利權、商標權,之後再對市場公開,但如果「創意」發想者沒有足夠的「技能」、「資金」、「時間」,被迫需要跟他人合作時,無可避免就必須向他人「揭露」其創意發想,這時候營業秘密就可以作為保護創意的方式。

首先,應該設法讓「創意」先轉化為具體化的「機密資訊」,因為在營業秘密的爭訟案件中,第一步會遇到的問題就是無法具體說明自己到底是什麼樣的營業秘密受到侵害,檢察官或法官無法確認究竟什麼樣的「客體」受到侵害、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的要件,當然愛莫能助。例如:將一個戲劇的「發想」,先自行發展出主要角色背景描述、劇本大綱,雖然離可以拍攝的劇本還很遙遠,但已經可以「具體」指出來是什麼,再透過文件上進行機密字樣的標示,形式上就容易主張營業秘密的保護;或是像時尚產業,無論是設計師擬選用的特殊顏色、服飾的特殊材料、織紋或是皮件的加工工藝,在未對外公開之前,都可能可以具體化為一項一項的機密資訊。

其次,在對待這些具體的「機密資訊」時,從自己做起就把這些「機密資訊」當作是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如果創作者自己都不重視這些「機密資訊」,沒有給予適當的管理,當然法律也不可能雞婆地給予額外的保護。因此,無論是對內(員工、董事、經理人等)或是對外(各類的顧問、委外合作廠商,甚至是政府機關等),都應該讓可能接觸這些機密資訊的人,知道那是我們的營業秘密。文創產業比較常發生的問題,應該是沒有體認到自己某些技術或資訊其實可以透過《營業秘密法》保護,因此,在進行教學、開放參觀、演員選角、定裝或各種資訊分享時,若主動將一些屬於「營業秘密」的技術或資訊公開,這時候就無法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當然,有些資訊的保密是分階段的,若能適時地對外揭露部分的資訊,也是一種行銷的方式,但沒有前期的保密,後期也很難產生預期的行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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