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2020-07-06 出處 /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協會、企業以及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湖北、重慶進行調研,聽取意見;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019年5月30日、2020年6月1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2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就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現行專利法只對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對於產品的局部設計創新未明確給予保護,不利於鼓勵設計人積極從事外觀設計專利創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鼓勵設計行業創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議對現行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關於外觀設計定義的規定進行修改,增加對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的規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
  二、草案第一條在規定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於職務發明,單位是否進行產權激勵,如何進行產權激勵,屬於單位自主決策的範圍,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些激勵性規定作為宣導性規定,對現行專利法第十六條作出修改: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四條)
  三、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已作了明確規定,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據反壟斷法進行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
  四、有的意見提出,新一輪機構改革後,專利複審委員會已被取消,專利複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等,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建議對專利法關於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規定作出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一條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規定,同時將相關條款中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刪除,或者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專利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在開放許可之外,通過個別協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許可,建議在法律中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有的提出,專利權屬于民事權利,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除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外,也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解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的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六、草案第十七條增加規定了網路專利侵權的處理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電子商務法對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刪除規則和相關各方的責任作了詳盡的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此也有規定,網路專利侵權處理,可以直接適用上述相關規定,專利法不必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七條。
  七、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為十萬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實踐中相當比例的專利(主要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市場價值較低,十萬元的賠償數額偏高,對當事人責任過重,建議下調或者取消;有的提出,商標法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沒有規定下限,建議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取消專利侵權法定賠償十萬元的下限。(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八、落實有關經貿協定,涉及在專利法中對專利保護期補償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問題作出規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保護期補償問題的修改建議,國家藥監局關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問題的修改建議,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新穎性問題的修改建議,在草案中分別增加了相應規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詳: https://mp.weixin.qq.com/s/0dw0N7cD199JXYKTTFjFRQ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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