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獲通過,六種故意侵權情形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獲通過,六種故意侵權情形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2020-07-09 出處 / 資料來源:深圳商報

深圳將加大對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六種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幅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6月30日,《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案》針對智慧財產權維權週期長、舉證難、賠償低等維權路上的“攔路虎”,都有針對性的破解之道。
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過低一直是困擾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難題。此次《修正案》在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明確“與權利人之間的代理、許可關係終止後未經權利人同意繼續實施代理、許可行為構成侵權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繼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在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裁決後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等六種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幅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凸顯加大對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戒力度。
針對“維權週期長”“舉證難”問題,《修正案》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外觀設計類以及部分實用新型類案件實行集中快速審理,提高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判效率。
此外,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主張權利的一方已經盡力舉證,且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關證據的初步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證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成立。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大、專業性強。為緩解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壓力,提升審判品質和效率,《修正案》規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配備技術調查官,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並明確其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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