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不正當競爭及 營業秘密保護

不正當競爭及 營業秘密保護

2021-05-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C公司至今成立已二十多年,並持有註冊商標“某雁”,且該商標註冊前已被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其經營範圍為五金交電、低壓電器及配件、配電開關控制設備的生產銷售等。近期,C公司發現,D公司的企業名稱中含有“某雁”字樣且公司設立已十餘年,其經營範圍為銷售電氣設備、建築材料、五金交電、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家用電器,委託加工等。C公司認為D公司在企業名稱和商品經營活動中使用了C公司的商號及註冊商標“某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D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而D公司抗辯稱,其企業名稱是經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記的,其中“某雁”二字恰與C公司的商標文字相同,但兩公司在不同的地域,不存在主觀惡意,屬於善意使用,不應構成不正當競爭。那麼,C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據此,如C公司能夠舉證證明,C公司擁有在先的註冊商標及企業名稱,且該企業名稱具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以及D公司使用“某雁”的企業名稱造成商品、服務來源或身份關係的混淆誤認且具有主觀惡意。則,法院應會支持C公司的訴訟請求。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