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對智慧財產權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別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對智慧財產權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別規定

2020-08-27 出處 / https://www.tipo.gov.tw/tw/lp-85-1.html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大力強化相關執法,增強智慧財產權民事和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李克強總理強調,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發明創造和轉化運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規定,國務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智慧財產權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別規定,具體內容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機關採取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程式。
此外,根據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進行相應修改。一是鑒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作了相應修改。二是為了明確向監察機關移送公職人員違法案件的情形和程式,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三是根據監察法第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表述等作了修改;考慮到此種情形下移送案件的依據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補充了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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