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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涵蓋的相關藥品專利有哪些?
2026/01/26
Q: 甲、乙兩公司於2021年就某一原料藥物達成一份涵蓋生產、銷售與技術轉讓環節的協議。依照該協議約定,甲公司負責生產環節,乙公司則提供生產工藝,並獨家代理國內銷售與出口事宜。協議亦明確約定,若甲公司擅向第三方供貨,或乙公司另委託第三方進行生產,則違約方應按所涉貨款總額或委託生產貨值的雙倍支付違約金;同時,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的一切損失。而後,甲公司透過丙公司向一家美國企業銷售該原料藥物,乙公司在透過司法途徑調取海關數據掌握該等銷售數量後,以違約為由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總額兩倍的違約金。對此,甲公司稱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遠超乙公司的實際損失。試問甲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會被法院所採納?
2026/01/26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技術委託開發合約》,約定A公司作為委託方委託B公司在2025年9月至10月期間完成一特定項目的研究並交付成果。但B公司未能按約履行研發義務並向A公司全數退還研發費用。B公司隨後注意到A公司於2025年12月就一項技術申請發明專利權,B公司發現該專利技術內容與其當初受託研發的項目高度相關,屬於其未公開的技術秘密。此外,A公司的某員工亦曾就該項目與B公司簽訂保密協議。B公司認為,A公司利用委託合同關係取得該技術秘密後,違反合約約定及保密義務擅自申請專利,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故訴至法院。A公司則抗辯稱,其早在2025年8月即就相同技術主題遞交首次專利申請,2025年12月的申請係基於首次申請享有的優先權而提出的後續申請,並未侵害B公司的商業秘密。試問B公司的主張是否會被法院所支持?
2025/12/24
Q:「同日雙申」的案件可以同時保留實用新型和發明的專利權嗎?
2025/12/24
Q:C公司的數名前員工離職後,共同創立D公司,業務涉及生產、銷售與C公司產品高度相似的電源模組。為進行技術對比,C公司對D公司的產品採取去除表面覆膠的方式予以拆解。經比對發現,兩者在電路板的元件佈局、具體參數及連接關係等多項關鍵資訊上高度一致;對於部份無法直接觀察的內容,通過常規工具進一步拆解測量後,亦呈現相同特徵。C公司主張,其原始設計圖紙蓋有「受控」印章並實行專人管理,限研發人員接觸,且成品電路板均經過覆膠處理以作保護。D公司的產品在佈局、元件選型、參數、位置乃至特定材料的工藝要求上與己方產品實質性相似。因此,C公司以其商業秘密遭受D公司侵害為由,將相關離職員工及D公司共同訴至法院,並要求賠償損失。C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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