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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Q: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優先權有哪些變化:
2024/03/18
Q:C公司為綜合性飯店,成立於2004年7月。C公司為“月夜楓橋”及“月夜楓橋及圖”商標權利人。該等商標有效期均自2005年至2025年。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3類,包括住所、備辦宴席等。C公司使用“月夜楓橋及圖”商標,獲得年度中國第一精品飯店公寓、中國最佳精品飯店公寓、中國飯店星光獎及“最佳國際公寓飯店”等榮譽。C公司後於多地開業。且C公司所在省份的飯店行業協會推薦上述“月夜楓橋及圖”商標為該省的著名商標。D公司為另一綜合性飯店,成立於2015年6月,企業登記字號為“夜月楓橋”,並於同年7月申請“夜月楓橋”商標,商標局於2016年11月對該商標予以部分駁回,初步審定通過在“烹飪設備出租、養老院”的註冊申請;駁回“寄宿處、飯店、餐館”等項目的註冊申請,駁回理由為標識文字部分與C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註冊的“月夜楓橋及圖”商標近似。後D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及其他平臺介紹其夜月楓橋飯店,並使用“夜月楓橋”商標標識。C公司由此主張D公司使用“夜月楓橋”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其將“夜月楓橋”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和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D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請問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2024/03/18
:A公司委託B公司提供通訊軟體開發服務,雙方於2021年11月簽訂《軟體開發合約》,約定:(1) 軟體包含訂閱、服務和通訊等六個模塊,B公司負責軟體架構設計及模塊開發;(2) 合約生效後15日內B公司提交需求分析、架構設計及模塊開發計劃;(3) A公司分期支付開發報酬1,200萬元,具體為:合約簽訂後支付400萬元,第一階段需求分析和架構開發驗收通過後支付200萬元,第二階段模塊驗收通過後支付400萬元,第三階段產品開發驗收通過後支付120萬元,第四階段測試及文檔編寫驗收通過後支付80萬元;(4) 完成每階段開發需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合約簽訂後,A公司支付400萬元。而後,雙方分別召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驗收會議,結論均為進度正常,同意繼續開展工作。2023年5月,雙方召開會議並形成三份會議紀要。第一份會議紀要為第三階段進度正常,同意繼續開展工作。第二份會議紀要為RTPS設計文檔內容需細化;編譯庫工作未體現;軟體外測未進行;當前進度正常,同意繼續開展工作。第三份會議紀要結論為第四階段測試及文檔編寫已完成,交付件已提供予A公司,同意結項。參會人員均在會議紀要上簽名。2024年2月,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剩餘開發報酬。A公司認為本公司項目負責人與B公司法定代表人係父子關係,存在惡意串通可能,B公司註冊資本僅150萬元,從業人員僅5人,不具備履行合約能力。合約約定通過驗收需出具書面驗收報告,A公司未出具書面驗收報告,B公司開發工作未通過驗收。現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開發報酬;A公司稱B公司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約,不具有履行合約能力,要求解除合約。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訴訟請求?
2024/02/21
Q:C公司與D公司均為藥品生產公司。1999年12月,C公司所有的益神堂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於1997年9月被評為廣東省首屆著名商標,後被多次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7年3月2日,C公司就其維生素B產品的瓶貼及包裝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分別於2017年9月22日、8月15日獲授權並公告。2018年4月8日,D公司就其維生素B產品的包裝盒及包裝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分別於2018年6月29日、7月13日獲授權並公告。C公司於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多次通過天津、上海等傳媒公司及優酷視頻、愛奇藝視頻等軟體在線下、線上宣傳其維生素B產品,經銷範圍遍及全國。C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包裝為金黃色長方體紙盒,中間開口延伸至包裝兩側,透明塑料殼嵌入內部;包裝盒分三部分,上部為金黃色,標註商標資訊,中部左側為透明塑料殼,中部右側為長方形線框標註產品資訊,下部為產品名稱及淨含量資訊。內瓶體係透明塑料瓶,正面顯著位置用大小各異的長方形和正方形框分割為各區域,線框內半透明白色底色填充,正方形框內用綠色粗體標註B字母,其上方長方形框內用綠色字體標註vitamin,最上方長方形框內部用黑色字體標註“維生素B”,左下方長方形框內為3個圓形豆子組成的豆莢圖案,下方長方形框內為產品名稱及英文翻譯,最下方框外為淨含量資訊。D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包裝整體為金黃色長方體紙盒,包裝盒分三部分,上部標註商標資訊,下部為產品名稱及淨含量資訊;中部為透明塑料,中間開口延伸至包裝兩側,左側可透視內部,右側可透視產品資訊。內包裝瓶為透明塑料瓶,正面顯著位置用大小各異的長方形框分割為各區域,線框內近透明白色底色填充,中部右側框內用綠色粗體標註字母B,中部左側框內用綠色字體標註Natural Vitamin,上方長方形框內用黑色字體標註“維生素B”,最上方框內標註產品具體名稱,左下方框內三大三小六個圓點組成的葉片圖案,最下方框內為淨含量資訊。C公司認為D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與其產品包裝高度相似,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D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請問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2024/02/21
Q:A公司委託B公司提供軟體產品開發服務,雙方於2021年4月簽訂《軟體開發合約》,合約約定:(1) B公司為A公司提供餐飲軟體設計、開發、維護等服務,軟體開發費人民幣(下同)14萬元;(2) 費用分四期支付,進度為:合約簽訂後支付4.2萬元,確定需求後支付2.8萬元,軟體開發完成經A公司驗收合格後支付5.6萬元,軟體上線30日經A公司驗收合格支付尾款1.4萬元;(3) B公司應於7月10日前完成軟體開發;(4) A公司接到B公司書面初驗申請後指派人員與B公司進行初驗,合格後出具初驗合格證書;(5) 初驗合格後1個月為試運行期,試運行期結束後A公司指派人員與B公司進行終驗,合格後出具終驗合格證書;(6) 終驗合格證書簽發後6個月為免費質保期。合約簽訂後,A公司支付首期款項,後雙方多次進行開發溝通,5月至8月期間,B公司向A公司提供開發文件、伺服器網址等開發成果,並告知A公司先行測試,尚有幾個問題在同步修改。A公司於8月支付第二期款項。9月,B公司表示可正式連結軟體網址,A公司測試軟體後提出數據缺失、頁面跳轉錯誤及酒店功能未完成等問題,B公司進行回覆。B公司於10月詢問第三期款項,A公司表示需完成酒店功能開發後付款,但A公司未提供酒店功能程式設計介面,B公司無法完成此部分工作。B公司遂於11月4日撤回所有的代碼。11月10日,A公司郵件告知B公司項目依約應於2021年7月30日驗收,因B公司切斷測試環境致使驗收未通過,A公司依約有權主張違約金並終止合約,要求B公司支付開發總價5%的賠償且退還已支付費用。B公司拒絕返還費用。A公司訴至法院稱軟體未完成開發且存在諸多問題未通過驗收,要求解除合約;B公司則稱已交付開發軟體,A公司消極履行合約怠於驗收,且因其未提供編程接口致B公司無法完成酒店部分開發,A公司應繼續履行合約支付剩餘費用。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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