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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Q:A公司的數名員工在離開A公司後共同設立B公司,從事與A公司產品類似之電源模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A公司透過將B公司產品去除表面覆膠的方式予以拆解對比,發現該等產品的大部分資訊,例如電路板上的元件佈局、器件參數及連接關係等可直接表面觀察得出與其產品一致的結論;對於其他無法透過直接觀察得知的部分,則需使用其他常規工具拆解和測量。A公司認為,其設計圖僅限於技術研發人員接觸,且均加蓋有「受控」章並由專人管理,同時產品電路板亦有覆膠保護;B公司的產品在電路佈局、元件構成、器件參數、連接方式及工藝要求等方面,均與A公司的產品一致。A公司基此將該等離職員工訴至法院,主張其商業秘密被侵害並要求損失賠償。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訴請?
2026/04/21
Q: 甲、乙公司曾共同訂立一份《技術研發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進行產品研發,甲公司支付相應研發經費並承擔產品市場開發的義務。而後,雙方因故終止合作,同時基此簽署終止協議,其中明確乙公司應向甲公司移交相關研究成果的所有技術資料,並對甲公司的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指導、傳授know-how,直到甲公司能夠獨立掌握技術並投入市場使用。在履行終止協議的過程中,乙公司交付產品軟體系統及密碼,並就軟體的設計原理、操作方法、源始碼及用戶操作手冊等內容向甲公司進行現場演示。同時確保該軟體在甲公司的電腦環境下得以編譯、安裝及正常運行。甲公司亦相應出具驗收合格的證明。然而,後續甲公司提出因乙公司未提供底層算法源始碼,致其無法將底層算法編譯用於其他設備,主張乙公司未實際履行技術指導義務,其移交行為屬於無效交付,從而構成違約,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6/04/21
Q: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想修改權利要求書,在提交形式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能不能多次提交修改方案?
2026/03/25
Q:A公司成立於2019年,成立之初,全體股東共同簽署《保密協議》,約定包括客戶資訊在內的各類商業秘密均屬公司保密範圍,股東不得洩露或擅自使用。2025年,A公司股東之一劉某出資設立B公司,與A公司從事同類工業設備的研發及銷售。後來A公司發現,曾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與其交易過三次的客戶C公司,以及2024年有兩次採購記錄的D公司,現均與B公司存在業務往來,且與上述兩家公司對接的連絡人均為劉某。A公司認為,劉某利用在A公司的職務之便向B公司洩露客戶名單,構成侵害商業秘密,遂將劉某訴至法院。劉某則辯稱,C公司、D公司的基本資料為行業公開資訊,B公司係透過市場開拓獲取與之交易的機會,並未使用A公司的保密資訊。A公司為佐證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其與C公司、D公司交易時使用的定型化契約。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主張?
2026/03/25
Q: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約》,約定乙公司將其自主研發的藥物生產技術轉讓予甲方。合約並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移交所有研發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藥物說明書、實驗數據、研發過程記錄及製劑工藝參數等書面及電子文件。甲公司應在合約簽署且收到乙公司交付的所有研發技術資料後支付技術轉讓費用。但甲公司宣稱依照「先付款、後交資料」的商業慣例,於合約簽署日即付清上述費用。乙公司透過隨身碟向甲公司交付部分電子文件,甲公司即以基本相同的配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而後,甲公司數度致電乙公司要求補充提供文件,但未形成任何書面催告記錄,乙公司亦未再提供其他文件。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交付資料不符合《技術轉讓合約》約定、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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