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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Q:A公司為一家高速公路投資開發公司,承接政府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汙 水光催化處理技術及工程應用研究專案。為完成該專案,A公司作為委託方與從事環保諮詢業務的B公司,協助單位C大學簽署服務協議,約定B公司負責將專案研究成果應用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汙水處理,具體包括提供現場研究技術的支撐條件、負責光催化研究技術相關設備的製作、安裝與營運,並組織研究成果鑒定及驗收工作,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科研經費人民幣(下同)280萬元。專案進行過程中,A公司依約先後向B公司支付257.5萬元,B公司雖陸續按專案大綱計劃和研究任務研製相關設備並進行實驗工作,但因各種原因未能如期向A公司提供專案科研成果並完成驗收結案,包括移交相關採購設備及其研製的設備等。A公司主張B公司未履行服務協議義務的行為導致科研專案無法順利推進並完成專案,從而無法實現A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的目的,B公司構成根本違約,A公司基於此要求解除服務協議,並主張B公司應全額返還A公司已支付之科研經費。請問A公司的訴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5/02/21
Q:基因或DNA片段可否授予專利權?
2025/02/21
Q:趙甲與趙乙為兄弟,錢丙則為趙乙的配偶。趙甲與趙乙以70%、30%的持股比例於2006年在深圳成立冶具公司D公司,趙甲、趙乙及錢丙均為公司董事,其中趙乙曾代表D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其本人亦從D公司領取保密費。2013年,錢丙作為唯一股東在深圳成立另一冶具公司E公司,趙乙、錢丙為董事。E公司成立後,趙乙向D公司的主要客戶某美國跨國科技企業發送電郵,表示其本人及D公司的所有關鍵人員將轉移至E公司,並附上報價單。而後,趙乙、錢丙向D公司提出辭職,E公司亦與前述客戶發生交易。D公司於2021年以違反守信責任、忠誠責任、保密責任和假冒D公司為由起訴趙乙、錢丙及E公司,主張其侵害D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共同賠償損失;趙乙則以其於D公司在職期間並未與D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為由主張D公司未對其客戶名單採取保密措施,故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秘密。請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2025/01/24
Q:A公司為一家生產水泥的企業。某日,其與B公司簽訂《粉磨系統技術改進服務合約》,約定B公司總承包A公司的水泥粉磨系統技術改進項目,並負責制定項目技術改進方案、更換設備,合約總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技術改進項目完成後,A公司的粉磨系統產能應達到每小時220噸,合約總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此外,特別約定違約責任,若技術改進項目完成後,系統的每小時產量無法達到220噸,B公司應向A公司全額賠償因此所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B公司交付技術改進成果後,A公司發現機器達產的時間僅有12分鐘,認為B公司未交付符合合約約定的技術成果,並要求B公司退還已收取的合約價款;B公司則認為產量已達標,符合合約約定,且A公司未組織驗收,應當視為技術改進成果符合合約約定。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哪一方的訴請?
2025/01/24
Q:C公司為一家生物醫藥研發企業。某日,C公司與陳某簽訂《勞動合約書》和《員工保密協議》,約定陳某擔任C公司的銷售總監,《員工保密協議》並進一步約定,陳某接觸到的C公司技術、陳某以C公司名義拓展的客戶以及客戶資料、客戶名單等資訊,均為C公司的商業秘密,陳某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管道向他人洩漏,亦不得與客戶發生與除C公司業務以外的任何關係,否則視為違約,陳某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陳某在C公司任職六個月後離職,其離職後通過微信私下向C公司管理人員揭露其任職期間所掌握的C公司股東D公司之股權代持協議等相關事實。C公司認為陳某的行為違反《勞動合約書》和《員工保密協議》相關約定,嚴重侵害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及相關主管的商業信譽和名譽,且嚴重影響公司日常經營、業務的開展和公司管理人員的正常生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C公司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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