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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Q:一件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在基於已核准的美國對應申請提出PPH請求並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是否還可以進一步修改權利要求?
2025/05/21
Q:A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製造的高科技企業,2018年3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機器人開發合約》,合約約定B公司應根據雙方協商的技術條件為A公司開發一款新型機器人,機器人作為研發成果,應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性能參數,且以A公司對機器人性能參數現場驗收合格並提貨作為完成交付的條件。合約履行過程中,雙方共同組織機器人參與技術比賽,A公司發現機器人的多項性能指標未達到合約約定標準,遂拒絕進行驗收及支付剩餘貨款。B公司則提出雙方已經共同對機器人進行調試並參加技術比賽,其實際上已完成合約約定的全部交付義務,A公司應支付剩餘貨款及後續研發費用。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2025/05/21
Q: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化工企業,長期積累其調整劑系列產品的經銷商及原材料供應商相關經營資訊,包括供應商和經銷商名稱、聯絡方式、採購品項及採購價格等資訊。為保護該等資訊,甲公司採取包括簽訂保密協議、限制員工接觸範圍、資訊儲存管理等多種保密措施。之後,甲公司負責人金某離職成立塗料公司乙公司,利用上述經營資訊開展與甲公司的競爭活動。甲公司認為,金某和乙公司利用的經營資訊中包括甲公司的唯一經銷商天津某公司,其相關資訊對甲公司而言具備相當的商業價值,並為此向法院提交採購訂單、發票、供貨單等文件作為證據;乙公司及金某則辯稱,相關資訊多為業內公開或普通資訊,不具有秘密性,故不構成商業秘密。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2025/03/28
Q: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沒有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那麼被告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嗎?
2025/03/28
Q:甲公司與關聯公司乙公司共同開發「天然氣勘探開發類比決策系統」,該系統數據庫包含數百項技術參數及工程數據,具有相當商業價值,甲、乙公司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透過權限管理、加密協議等分級保密措施加以保護。小李原為乙公司員工,其在離職後開發了與「天然氣勘探開發類比決策系統」含有的技術秘密實質相同的「專家知識庫系統」,並將其轉讓給從事天然氣勘探開發數據處理業務的丙公司,雙方就此簽訂轉讓協議。甲、乙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認為小李及丙公司構成對其商業秘密的共同侵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並賠償損失。丙公司則主張其係被小李欺詐,其對「專家知識庫系統」軟體來源並不知情。試問法院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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