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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Q: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權期限補償,需要繳納哪些官方費用?
2026/05/26
Q: A公司持有一套發電設施,並就發電設施特許經營一事與另一專營發電業務的企業B公司簽署合約,約定由B公司負責發電設施的投資、設計、運營和管理事宜,A公司則將發電設施收益權與B公司共享。同時B公司應保證每年的最低發電量,透過按月結算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電價收入;若未能達到年度最低發電量標準,則應於次年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差額補償款。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因發電量大幅下落,且電量和電價政策發生變化等原因,B公司開始遲延向A公司支付前述的電價收入及電價年度差額補償款,並向A公司致函表示,基於情勢變更之故,主張取消最低發電量保證及差額補償款等約定內容。但A公司對此不予同意,遂訴至法院。試問B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2026/05/26
Q:陳某、李某兩人先後入職甲公司,並均擔任高階主管職位,甲公司亦與陳某、李某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兩人對甲公司的技術和經營資訊承擔保密義務。而後,陳某、李某在先後離職後共同投資設立乙公司,以其在甲公司任期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所掌握的相關技術和經營資訊,委託代工廠家生產相似產品並予以對外銷售。甲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進入審理過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關於甲公司技術和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秘密的鑒定意見。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李某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違反為甲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使用其利用職務之便掌握的甲公司商業秘密,對甲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構成共同犯罪,陳某、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處以罰金和進行賠償。在此基礎上,甲公司向陳某、李某提出侵害商業秘密的民事賠償之訴,但陳某、李某認為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並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那麼,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會對商業秘密和陳某、李某的侵害行為予以不同的標準重新判斷,從而產生不同的判定結果?
2026/04/21
Q:A公司的數名員工在離開A公司後共同設立B公司,從事與A公司產品類似之電源模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A公司透過將B公司產品去除表面覆膠的方式予以拆解對比,發現該等產品的大部分資訊,例如電路板上的元件佈局、器件參數及連接關係等可直接表面觀察得出與其產品一致的結論;對於其他無法透過直接觀察得知的部分,則需使用其他常規工具拆解和測量。A公司認為,其設計圖僅限於技術研發人員接觸,且均加蓋有「受控」章並由專人管理,同時產品電路板亦有覆膠保護;B公司的產品在電路佈局、元件構成、器件參數、連接方式及工藝要求等方面,均與A公司的產品一致。A公司基此將該等離職員工訴至法院,主張其商業秘密被侵害並要求損失賠償。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訴請?
2026/04/21
Q: 甲、乙公司曾共同訂立一份《技術研發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進行產品研發,甲公司支付相應研發經費並承擔產品市場開發的義務。而後,雙方因故終止合作,同時基此簽署終止協議,其中明確乙公司應向甲公司移交相關研究成果的所有技術資料,並對甲公司的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指導、傳授know-how,直到甲公司能夠獨立掌握技術並投入市場使用。在履行終止協議的過程中,乙公司交付產品軟體系統及密碼,並就軟體的設計原理、操作方法、源始碼及用戶操作手冊等內容向甲公司進行現場演示。同時確保該軟體在甲公司的電腦環境下得以編譯、安裝及正常運行。甲公司亦相應出具驗收合格的證明。然而,後續甲公司提出因乙公司未提供底層算法源始碼,致其無法將底層算法編譯用於其他設備,主張乙公司未實際履行技術指導義務,其移交行為屬於無效交付,從而構成違約,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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