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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Q:A公司成立於2019年,成立之初,全體股東共同簽署《保密協議》,約定包括客戶資訊在內的各類商業秘密均屬公司保密範圍,股東不得洩露或擅自使用。2025年,A公司股東之一劉某出資設立B公司,與A公司從事同類工業設備的研發及銷售。後來A公司發現,曾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與其交易過三次的客戶C公司,以及2024年有兩次採購記錄的D公司,現均與B公司存在業務往來,且與上述兩家公司對接的連絡人均為劉某。A公司認為,劉某利用在A公司的職務之便向B公司洩露客戶名單,構成侵害商業秘密,遂將劉某訴至法院。劉某則辯稱,C公司、D公司的基本資料為行業公開資訊,B公司係透過市場開拓獲取與之交易的機會,並未使用A公司的保密資訊。A公司為佐證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其與C公司、D公司交易時使用的定型化契約。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主張?
2026/03/25
Q: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約》,約定乙公司將其自主研發的藥物生產技術轉讓予甲方。合約並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移交所有研發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藥物說明書、實驗數據、研發過程記錄及製劑工藝參數等書面及電子文件。甲公司應在合約簽署且收到乙公司交付的所有研發技術資料後支付技術轉讓費用。但甲公司宣稱依照「先付款、後交資料」的商業慣例,於合約簽署日即付清上述費用。乙公司透過隨身碟向甲公司交付部分電子文件,甲公司即以基本相同的配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而後,甲公司數度致電乙公司要求補充提供文件,但未形成任何書面催告記錄,乙公司亦未再提供其他文件。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交付資料不符合《技術轉讓合約》約定、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主張?
2026/03/25
Q:如果申請在先的專利案件中部分權利要求有主張優先權,那在後申請的專利案件,是否可以將先申請案中沒有優先權的權利要求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2026/02/25
Q:A公司為一家IC設計企業,於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間僱傭陳某作為員工。B公司則成立於2025年1月底,其經營範圍與A公司存在重合,陳某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A公司的其他員工證明,其曾將A公司某產品的技術資料透過電腦提供給陳某。A公司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B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同時提交相關設計圖與表格,用以說明陳某所接觸的產品具體技術資訊,包括尺寸、材料、結構及連接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設計圖與表格落款處記載的日期為2025年3月。對此,A公司解釋稱,該日期僅為圖紙的列印時間,並非其所載技術資訊的形成時間。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6/02/25
Q: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是否漸趨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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