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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Q:陳某、李某兩人先後入職甲公司,並均擔任高階主管職位,甲公司亦與陳某、李某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兩人對甲公司的技術和經營資訊承擔保密義務。而後,陳某、李某在先後離職後共同投資設立乙公司,以其在甲公司任期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所掌握的相關技術和經營資訊,委託代工廠家生產相似產品並予以對外銷售。甲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進入審理過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關於甲公司技術和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秘密的鑒定意見。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李某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違反為甲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使用其利用職務之便掌握的甲公司商業秘密,對甲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構成共同犯罪,陳某、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處以罰金和進行賠償。在此基礎上,甲公司向陳某、李某提出侵害商業秘密的民事賠償之訴,但陳某、李某認為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並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那麼,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會對商業秘密和陳某、李某的侵害行為予以不同的標準重新判斷,從而產生不同的判定結果?
2026/06/22
Q:臺灣申請人對於在中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要注意的趨勢變化。
2026/06/22
Q: 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就開發新藥物一事簽訂為期七年的《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約定甲公司作為技術授權方,在乙公司支付技術授權費後,向乙公司轉讓與標的藥物相關的技術及其前期研發成果,同時提供技術支持,雙方合作共同繼續研發新藥物並共同申報新藥證書。《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履行過程中,乙公司依約向甲公司支付技術授權費,甲公司亦相應向乙公司交接技術資料、成果並共同簽署移交清單,雙方在該移交清單註明,尚有部分技術資料待甲公司補充提供。《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簽署後的四年,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提供的前期研發成果無法建立標的藥物的試驗模型,從而無法完成藥物研發,亦無法開展後續的新藥證書申報註冊工作,最終導致無法實現合約的目的。乙公司由此向法院主張,甲公司未按合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的行為,致使合約目的無法實現,要求單方解除合約,並由甲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試問乙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2026/05/26
Q: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權期限補償,需要繳納哪些官方費用?
2026/05/26
Q: A公司持有一套發電設施,並就發電設施特許經營一事與另一專營發電業務的企業B公司簽署合約,約定由B公司負責發電設施的投資、設計、運營和管理事宜,A公司則將發電設施收益權與B公司共享。同時B公司應保證每年的最低發電量,透過按月結算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電價收入;若未能達到年度最低發電量標準,則應於次年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差額補償款。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因發電量大幅下落,且電量和電價政策發生變化等原因,B公司開始遲延向A公司支付前述的電價收入及電價年度差額補償款,並向A公司致函表示,基於情勢變更之故,主張取消最低發電量保證及差額補償款等約定內容。但A公司對此不予同意,遂訴至法院。試問B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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