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德國2021年增訂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著作權責任法

德國2021年增訂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著作權責任法

2022-01-03 出處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歐盟在2019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自同年6月6日起生效,會員國須在兩年內完成國內法的調整。德國依期限完成因應指令的修法草案,自2021年6月7日起生效,除修正著作權法外,亦針對指令第17條增加網路內容分享平台的責任部分,訂定「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著作權責任法」之專法。

「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17條規定,「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Online Content Sharing Service Provider,下稱OCSSP)」,像是Youtube這種提供用戶空間上傳創作內容的網路平台,必須就用戶利用他人著作涉及著作權侵害的情形負責。亦即,用戶上傳內容如果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OCSSP必須做到以下三個免責條件,始得免除侵權責任:(1)盡「最佳努力」(best effort)取得著作權人「重製」及「向公眾傳播」之授權、(2)盡「最佳努力」確保侵權內容不被上傳(「事前阻絕上傳」)及(3)收到權利人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內容(「事後通知取下」)。

德國「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著作權責任法」(下稱德國專法)原則上沿用前述歐盟指令架構,只是有部分在細節上做了更多的規範,以下分別做介紹:

(一)OCSSP免責條件一-「取得權利人授權」:德國專法除依指令於第4條第1項規定OCSSP就用戶上傳內容利用到他人著作的部分,應取得權利人授權外,另明定三個取得授權的管道:(1)權利人主動提供、(2)透過OCSSP認識的權利人團體取得及(3)透過集體管理團體取得。也就是說,OCSSP不須主動尋找不認識的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OCSSP就非其提供用戶上傳的主要著作類別、對於僅提供單件著作授權之個別權利人、以及對於不合理的授權條件,亦無取得授權的義務。這些都是為符合比例原則,避免給OCSSP造成過大負擔的規定。

(二)OCSSP免責條件二-「事前阻絕上傳」:德國專法除依指令於第7條明定權利人得提供其著作資訊,請求OCSSP對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採取「事前阻絕上傳」措施(如:Youtube自動偵測的Content ID技術),並依指令給提供服務未滿3年、年營業額少於1,000萬歐元及平台月均瀏覽人次在500萬人以下之「新創OCSSP」豁免於此項義務之外,另特別規定年營業額少於100萬歐元以下之「小型OCSSP」,亦豁免於此項義務。

(三)OCSSP免責條件三-「事後通知取下」:德國專法依指令於第8條規定,權利人針對已經被上傳平台之侵權內容,亦得「事後」通知平台要求取下。相較於前述之「事前阻絕上傳」措施需要另外建置自動化偵測系統,「事後通知取下」對於OCSSP¬而言所需成本較低,因此並未豁免「新創」及「小型」業者此部分責任。

(四)兼顧平台用戶權益之規定:為保障平台用戶的表現自由與資訊自由,德國專法亦規定在權利人要求「事前阻絕上傳」特定內容時,OCSSP不得阻絕用戶所上傳之以下內容:

「法定許可利用」之內容-專法第5條規定,平台用戶上傳內容縱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只要符合德國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權限制」(如:引用、詼諧仿作等)情形,即為「法定許可利用」,屬於合法內容,OCSSP不得事前阻絕上傳。
「『推定』為法定許可利用」-專法第9條另規定,平台用戶上傳內容利用到他人著作,如果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OCSSP亦不得事前阻絕上傳:(1)利用他人著作之二分之一以下,或利用多人著作、(2)利用部分和其他自創或他人著作做結合、(3)屬於「少量利用(minor use)」情形(如:電影或錄音15秒以下、文本170單字以下之內容)。如非少量利用,用戶亦可「先行標記(flagging)」為「法定許可利用」,以符合此條件。
以上部分,在「法定許可利用」中之「詼諧仿作」,以及「『推定』為法定許可利用」之情形,須由OCSSP支付權利人補償金,權利人僅能透過集體管理團體請求。
(五)救濟程序:

內部申訴程序:德國專法第14條規定,OCCSP對於權利人及平台用戶雙方,都要提供無償、有效、可進用的內部救濟管道。在一方提起申訴時,OCSSP應通知所有當事人參與程序提供意見,且自提起申訴日起算,必須在7天內完成申訴決定。
訴訟外仲裁制度:除了前述申訴程序外,權利人或平台用戶也可以申請訴訟外仲裁,原則上是依私法設立、經德國司法部取得專利商標局的同意後承認的機構為之。
簡而言之,德國「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著作權責任法」除忠實地移植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17條增加網路內容分享平台責任之規定外,亦訂定許多細節配套措施,未來可持續關注德國的實務運作情形。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