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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10-06-03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B公司向D公司提供消防系統維護工作,並簽訂《消防系統設備委托維護協議書》。前述合同履行完畢後,改爲由C公司向D公司提供消防系統維護工作,爲期1年,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以C公司向D公司出具的《情說明》確定消防設施維護工作的範圍。期滿後,D公司未向C公司支付服務費。C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C公司主張,C公司與B公司的負責人爲同一人,其係接續B公司進行消防系統維護服務,《情說明》中確定的消防設施維護工作範圍與B公司與D公司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責任相同,因此,D公司應參照《消防系統設備委托維護協議書》約定的服務費向其支付。那麽,法院是否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中,如在當時消防系統維護項目並無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情下,且C公司和B公司所服務的對象一致、範圍一致,能證明係接續B公司進行消防系統維護服務的,則B公司與D公司約定的《消防系統設備委托維護協議書》價格,是C公司和D公司消防系統維護合同價格最爲接近的市場價格。據此,法院一般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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