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智慧財產權合同

智慧財產權合同

2010-06-05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上述在線Q&A中,林某認為,根據趙某與A公司的簽訂《A公司總代理合同書》,趙某與A公司具有利害關係,A公司提供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若法院在A公司未出庭作證的情況下認定其與趙某簽訂的合同有效,對於此部分的審理範圍超出林某的訴訟請求,林某以此向法院提起上訴,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以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中,趙某和A公司簽訂《A公司總代理合同書》的事實與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經營資源實際擁有人的認定具有密切關聯性,因此,法院應首先對《A公司總代理合同書》的效力作出認定,從而確定實際特許人,因此審理範圍並未超出林某的訴訟請求;而《A公司總代理合同書》作為證據屬於書證,不是證人證言,不適用前述關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規定。因此,法院很可能會駁回林某的上訴。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