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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20-12-18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王某是A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王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B公司。同時王某與B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王某將其擁有的產品的全部技術、工藝和行政許可手續等全部打包轉讓給B公司,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王某一次性支付技術轉讓費。現王某已將合同約定的產品技術交付給B公司生產,但B公司拒絕向王某支付技術轉讓費。王某遂依據《技術轉讓合同》向法院主張B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B公司抗辯稱,B公司與王某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B公司以技術轉讓費的形式向王某支付股權溢價款,《技術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為了避稅目的所簽訂的,王某無權依據《技術轉讓合同》要求其支付技術轉讓費。請問王某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本案中,王某與B公司所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是否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王某應舉證證明涉案產品的技術是否來源於王某;其次,王某應對技術轉讓款數額如何確定以及王某是否向B公司主張支付股權溢價款作出合理解釋。如王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作出合理解釋,則法院可能認定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係虛假意思表示,而不會支持王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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