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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21-03-19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個體工商戶A某將某餐飲項目的品牌授權給個體工商戶B某使用,雙方簽訂了一份《特許經營合同》,該合同約定:A某授權B某作爲某地區加盟店,可使用A某的管理模式和技術等,B某按照合同約定向A某支付了加盟費。後來,A某改變個體工商戶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並向商務部申請備案了商業特許經營信息。但B某認爲A某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是個體工商戶,且不符合“兩店一年”的規定,A某作爲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不得作爲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具備特許經營主體資格,因此主張該《特許經營合同》無效。A某抗辯其在簽署合同後取得了特許經營主體資格,《特許經營合同》有效。請問,B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的法律法規,“兩店一年”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爲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就前述規定而言,是直接對特許人的身份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從而使得不具備該身份的主體不能成爲特許人。本案中,A某的特許人資格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存在瑕疵,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A某辦理了個體工商戶轉企業的相關手續,取得了相關的主體資格,彌補了原先在特許經營主體資格方面的瑕疵。而B某在簽署合同時對A某不具備特許經營主體資格的事實是明知的,自願簽署合同後予以否認,違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則。其次,“兩店一年”條件是否具備,從本質上講屬於判斷特許人是否有成熟經營模式的依據,是考察特許人能力是否達到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要求的一個指標。前述關於“兩店一年”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强制性規定,並不當然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B某的主張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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