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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合同

2021-05-20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A公司與B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A公司授權B公司使用其持有的某專利技術用於完成多個工程項目,A公司將按照已使用該專利技術的工程項目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技術使用費,同時,《合作協議書》還約定A公司如在工程項目中需使用B公司的某專利技術,則A公司應當告知B公司,由B公司指導並進行簽字確認。工程項目竣工後,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已使用某專利技術的8個工程項目的技術使用費,B公司認為A公司實際在25個工程項目中使用了B的某專利技術,應當補充支付另外17個工程項目的專利技術使用費,遂B公司向法院提起起訴並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調取證明涉案25個工程使用其專利技術的文件。請問B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A、B公司在《合作協議書》中約定了“簽字確認”是雙方經協商一致所作出的決定以及作為合同履行行為的確定方式。如B公司主張A公司應支付剩餘17個工程項目的專利使用費,應當提供雙方在17個工程項目中簽字確認使用B公司某專利技術的書面文件,或證明A公司實際在17個工程項目中使用了B公司某專利技術的事實,否則B公司的訴訟請求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法院可能會要求B公司在提供初步證據或證據線索證明A公司在涉案25項工程項目中使用其涉案專利的情況下,為其出具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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